在,讨债碰钉子的事情经常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生客户之间,甚至于亲戚朋友之间也是一样的德行。本条款首先锁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立案时也有相应的规矩,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人只能状告公司,而不是状告某一个人。二人以上的公司,就是财产共有关系。状告公司意味着向公司的共有人主张债权、主张给付的义务。
2.弹性规定
本条款还有一个弹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责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
弹性规定中,物债权关系并没有解法锁,而是将非关系人排除在锁定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在于准确无误地下法锁,避免毫无根据地下法锁。
合伙关系人之间,有的组成部分是不相同的。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聘用的合伙人,可能与劳动分配制度发生关系,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其他共有人也有“例外情况”的。本来他是应该享有连带债权、负有连带债务的,自己要求、大家同意其放弃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只干自己的本行拿点薪水过活,与连带债权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二)对内效力
本条款第二层的法锁效力,即同一性或者区别性法锁的效力。表面上,法锁是从外而内进行锁定的,然而,实质上是内外分别锁定的。
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反过来讲,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共有物的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法锁对外和对内生效的时间是相同的,但是,两种共有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法锁分别锁定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亦即对内生效的方法是有得讲究而不同的。
按照本条款规定,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内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规定实际上实施了两套法锁:
第一重法锁,为一般性法锁。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前一种是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份额大小不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后一种是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份额大小相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后一种名义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实际上是均等的、同权的按份共有关系。
第二重法锁,为特殊性法锁。附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出现了与第一重法锁相反的情形,就采取第二重法锁的方案。假设一,按份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也就是参照共同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所决定了的,法律并不不禁止。假设二,共同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却按照共有人职务高低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共有人职务高低不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也就是参照按份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和共管自主权所决定了的,法律也不禁止。
“共有人另有约定”所生效的时间,应当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合约生效之前为要。在此之后所发生的“共有人另有约定”,应当视为无效力。这里的“约定”不仅指合同上的约定,企业章程与生产经营责任制等也是约定,而且是具有较高约束力的约定。
以上两重法锁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法锁,其法钥是合理合法,对于常规共有人和临时共有人均有效力。
临时共有人,就是常规共有人临时聘请来的、不长期存在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如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临时聘用的合伙人,可以算作临时共有人。
对于临时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问题,没有约定的就不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有约定的就可以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但要约定明确是参照按份共有人、还是参照共同共有人的方法执行。
三、追偿权
因共有物产生共有关系法锁的内外效力的综合,在对外效力方面,法律认定可以不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关系。如果说这种情形一出现,份额小的共有人可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为法锁条件,行使追偿权。但是共有人自愿放弃行使追偿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