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
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效力
一、基本理念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效力,也就是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约束性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和对内关系上,包含普通法锁和担保法锁的效力以及主观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前者是从法锁效力的主体来突出的,后者是从法锁效力的客体来突出的,反正两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确切地说,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链接与解除以及追偿权的行使,公平合理才是最终的法锁效力。
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锁关系。关于对外效力,首先注意,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次,连带的办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对内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对内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并且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实际上是立法者利用法锁的衡平法原理来进行内外有别、界别有别的系统区分的。因为共有物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债权债务,而是复合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法锁,而是多线的法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锁的效力,需要作精准的设计。
物权法第102条详细规定了共有物法锁关系和追偿权:“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款是分为三个层次来设计的:第一层,规定了共有人“一致对外”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连带债权债务,不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唯依共有身份而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第二层,规定了共有人“内部约定”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债权债务可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这种规定,如果共有人内部需要进行再调整,法律也不禁止他们的自主权。第三层,规定了“追偿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以征求补偿损失。以上三个层次的规定,也可以看作三层法锁,一环套一环的理顺对外、对内的法锁和请求权关系。
二、一般分析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概述如下。
(一)对外效力
本条款第一层的中心思想,就是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外效力,即同一性法锁的效力。
1.法锁规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所谓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也是在共有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锁捆绑物债权的意思。连带的方法是:(1)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共有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主张债权,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任一共有人给付的权利。(2)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可向任一共有人要求承担债务,共有人也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向第三人(债权人)给付的权利。
以上法锁,第(1)项是“一致对外”的法锁,第(2)项是“一致同仁”的法锁,实现了法律天平的平衡机制。
本条款,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法锁的对外效力不区分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以示诚信,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可投桃报李,以示诚信,愿意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要说保护合法权益,法锁锁定了善意第三人,同时又锁定了善意共有人。
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共有关系性质,也很难知道哪个共有人的份额大小。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相互推诿、降低工作效率、逃避义务甚至买卖欺骗,对于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各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关系体中任何一名共有人主张债权,善意第三人可及时维权。
经济社会中三角债普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