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简称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于对外和对内物权上产生债权债务的一连串连锁反应。法律在规范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人及其对应的物权关系方面,是体现物债权效力或法锁关系的磁力场。主要由债务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法规范调整时不能脱离共有物法锁关系而空谈连带权利与连带义务。
此项特别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债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在对外和对内关系上享有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具体办法均依照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实行。
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物或者共有人连带的普通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锁关系,亦指对外和对内的两种法锁关系。连带的法锁关系是个基本的债权债务形式。在外向型法锁关系方面统一为连带法锁关系,在内向型法锁关系方面除有约定以外亦不例外。
物权法第102条的详细规定,旨在理顺法锁关系的作用下理顺共有物权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如不实行连带法锁关系制度,就会影响交易安全、毁坏共有关系的信誉,对于今后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至于交易中的损失怎么处理,那是共有关系人内部管理的事务,法律不便于过多干涉。在对内关系上如不实行责任制,或者份额大与份额小的同吃大锅饭,这关乎按份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公平合理程度,必须加以规范。原则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如城乡集体共有制的财产负担方式,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负担方式,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取材于制度物权法的翻版。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占有,但“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共有人串通作弊、逃避债务的除外。共有人约定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是对内的法锁约束力,对外的法锁约束力依然是享连带债权和负连带债务。
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不止于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关系中同样有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同样的追偿权。合伙共有关系中,日常的大量的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连带债权债务和追偿权不断地复制着。
对外的法锁关系由对内的法锁关系而生发,对于债权人产生了第二重共有物法锁关系,可以将债权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只享有连带债权和外部的“追偿权”,不负有内部的连带责任,不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纠结。性质上对外的共有物法锁关系是尖锐的法锁关系,对于债权人是如此,对于善意占有第三人也是如此。各国物权法一致同意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购买、租赁、租用与合法占有行为。一旦双方的交易行为达成协议,就被认定为设立了保证式共有物法锁关系,任何共有人负有交付财产与权利的连带责任,只不过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物除外而已。
二、一般分析
1.债与法锁
罗马法中债权与物权、继承为物法编的内容。关于债的定义,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不同场合中均有阐述。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认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成为某物的给付。”
债作为一种物上债务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债本身就是一项物债权的锁链,发生连锁反应,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债权人,亦可称之为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亦可称之为物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这种关系,具有正负物权对接的关系,因为有国家认可的债法和物法作为依据,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债法和物法成为事实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锁”。
所谓“法锁”,就是物债权“法律上的锁链”,好像有法律的绳索、锁链,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接在一起,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拘束,受国家法律的拘束同时受社会道德正义的拘束。人在无债的束缚时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债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锁链,行动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锁,债务人重获自由,债权人也如释负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物权产生债权,又由债权束缚人权,形成“三角权”和“三角债”,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锁链”。
法锁上的钥匙,就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正义。这种约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