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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0-1

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一、基本理念

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的基本特征,在于法定的“一致决”原则是适用性广泛的扁平化原则,按份共有关系中意定的处分权亦可以向更好的“一致决”原则看齐。实际上,按份共有关系中一些关键性财产只能当作共同财产对待,不能如一般财产那样随意处分和随意担保。

主要共有物,系指特殊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之类的主要共有物,在进行重大修缮、处分时,需要遵从一定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可行性办法进行正确处理。其是关系共有关系成败利钝的大宗、值钱的共有物及其处分权。共同共有物之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是均等的处分权,也是法定的处分权,无论是否有约定,均采取“一致决”原则;按份共有物之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是适度的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致决”原则,是主要共有物处分权中最重要、最通用的重大原则。通常它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共有人机会均等地参与并以多数票决的共同处分权。其好处和优点在于,能够保证每个共有关系人机会均等地享有主要共有物处分权,不至于因人为的因素而导致自己的处分权成为虚无主义的权利;便于在共有关系圈子中群策群力,将共有物之处分、重大修缮及改变用途、提供担保等等重大项目通过集体智慧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某些共有人独裁**、滥用职权、**无能、以权谋私,破坏物权关系和安定团结,切实保障共有关系的廉洁性和共管权、共决权、共同处分权的可靠性。其坏处和缺点在于,在重大问题上久拖不办、不决,有时候会丧失好的交易机会,占份额大的共有人会对于“一致决”原则产生怀疑态度或抵触情绪等。

“一致决”原则是利大弊小的大原则,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是一贯制原则,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也是优选约定的原则。按份共有关系中,关系到不动产与动产的重大修缮项目上采“多数决”原则问题不大,关系到不动产与动产的担保、处分项目上采“多数决”原则问题应当慎重考虑。

“多数决”原则,是主要共有物处分权中或可变通的原则。通常它的具体表现是“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处分权”,不是每个共有人机会均等地参与并以多数票决的共同处分权。按照经济学、物权法学的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或者按照帕雷特优化选择原理、统筹法优化原理,原则上,应当是最好在“一致决”原则行不通,或者说是在“一致决”而达不成一致意见与协议的情势下,退而其次才采取“多数决”原则。

“多数决”原则的好处和优点在于,能够满足份额大的共有人的一些虚荣心,把股份权与处分权贴近一些,把握交易机会、解决问题的争议和办事快捷一些。其坏处和缺点在于,容易导致其他共有人的处分权完全或者部分落空,助长少数共有人横行霸道习气,尤其是内幕与亲戚朋友交易、吃回扣或捞一把交易等**无能现象在所难免。采取限制、控制的主要手段,是要让采取“多数决”决定的共有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否则,正义与正气不能出头,法律的尊严就会遭到亵渎和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遭受损害。

二、基本特征

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一致决”原则广泛的通用性

“一致决”原则对于共同共有物、按份共有物之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是通用性的。一些成熟的法制国家与地区均意识到“一致决”原则的重要性与通用性。

《瑞士民法典》第653条第2款规定:“行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这里的约定是“特别约定”,不是一般约定,一般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规定将“多数决”原则压缩到最低点。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8条规定:“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权利之行使,应得公同共有关系人全体之同意。”第820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共有物之处分、重大修缮及改变用途、提供担保等等,“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之“一致决”原则是个大原则,非到万不得已才舍弃这项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1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这种规定把“一致决”作为唯一原则,是包括共同共有关系和按份共有关系的处分权的。其意义在于,要充分保证按份共有人的民主处分权,以免于被份额多的共有人独裁**,还可以避免某些人以权谋私、**无能。它是把平整内部的物权关系和反**无能放在第一位的,不是把“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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