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
共有物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处分权,即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处分权,全称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的共同处分和重大修缮的决定权,是共有关系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的特定管理形式之一,关系到每个共有人的切身利益。要求对按份共有物处分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要求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实行实行“一致决”原则。
此项专项规定,由按份共有关系法或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以及关系到简易处分与简易修缮的决定,可以排除该规则的适用,但共有人事无巨细地滥用习惯法也是不可取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共有物处分权,均适用于公平合理原则。
这种处分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份共有处分权,一般采取“多数决定”制度。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种是共同共有处分权,采取“一致决定”制度。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均适用于这一制度。
物权法第97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共有物处分权与共有物重大修缮共决权并列在一起,说明了这是共有物共同管理的两件大事,对于正确处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有着法定的指导作用。其中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吸取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经验作出的折中主义的指导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1、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2、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这就将个体处分权与集体处分权、一般共有物处分权与整个共有物处分权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区别轻重缓急,用折中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平衡各共有关系人的身份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当今社会财产交易非常活跃,一些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得不能物尽其用、合理处分。因此,中国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采取“多数决”的原则,但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可以依照约定行事。
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中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仍然是从所有权制度方面来简单规定的,没有涉及到对于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处分,也没有涉及到所有制制度方面的深入规定。
如今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对于涉及到关系国计民生大事的国营、民族企业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共有物处分权的最终把关不在于共有人,也不在于政府、企业,而在于议会。如07年美国的房地美、房利美两大私营房屋次级贷款公司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美国议会介入决定这两间公司是否应当关闭,政府是否注入资金入股并救市。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在澳大利亚的力拓铁矿石巨头也陷入了债务危机,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同意中铝集团以150亿美元入股该企业并获得12%的股份。后来澳大利亚议会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力拓集团的决议,中铝集团辛辛苦苦几年的努力就此告罄而失败。
第二,西方国家在对待共有物处分权问题上,无论是共同共有的和按份共有的普遍采取“一致决”原则。
共有财产可分为一般财产、小额财产、日常交易财产和特殊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的,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对于一般、小额、日常交易财产的处分,基本上运用民事习惯、交易习惯等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企业章程来实行,也用不着成文法对于他们来操心,也无所谓“物尽其用、合理处分的客观要求”。比如说,家庭中平时出卖一些废旧报纸杂志或废旧日用品之类的东西,多得或者少得几元钱不是什么大事,犯不着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否“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合伙企业中一些一般产品的销售,平时也是由主管销售的共有人负责照常进行,绝大多数时候根本无关“一致决”原则或“多数决”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业务的共同执行”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物采“多数决”原则,有可能发生“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阻碍物尽其用”或“丧失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