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机会”等弊病,但估计这个概率不是太大。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有利的事情,为什么他要“阻碍”呢?最大问题在于,占份额大的关系人独裁**,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滋生**比“滋生矛盾”更加可怕!那么,按份共有关系中采“一致决”原则,不仅仅是要解决处分权双方不平衡之“滋生矛盾”问题,更要解决“滋生**”问题。就是说,不仅仅是要解决“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问题,更要解决“独裁**”、“滋生**”问题。
第三,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应与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之“一致决”、“多数决”原则区别对待。
首先,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是对于现有财产包括重大财产的维护与保护,不是处分、消灭这些财产,与“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和“独裁**”、“滋生**”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不大。但是,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跟这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很大。业主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除了建筑物外墙的重大修缮费用按建筑物面积分摊以外,其他的基本上是按各家各户平均分摊了。合伙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全部按照共有物重大修缮费用的不平均份额分摊,占份额大的也不吃亏,占份额小的也不占便宜。合伙共有关系中还存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占份额大的收入高一些,占份额小的收入小一些,这样就妥当了。
其次,无论是否有约定,关键在于公平合理。一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以及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应当有个平衡机制与平衡点。合同法也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和共有物处分权之“多数决”原则,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虽然物权法第97条把这两项重大事情并列在一块儿规定,但不能误解为它们是完全一致性的事物。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共有关系人的大事。不同之处,一是关于共有物的处分,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消灭;二是关于共有物的维护与再利用,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完善。此条文规定的“多数决”优先考虑原则,比较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简易修缮可除外)。是否完全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处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三种类型的共有物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分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托1人或者数人支配、处分,或者对于共有物行使一般的处分权。特定共有物必须经一定的决定程序进行支配、处分。本条款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权,主要指的是特定共有物或者特定事物的支配处分权,而重大修缮的支配与处分权一并加入此条款,似乎有“合并不同类项”的痕迹。
共有物,可以分为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个别共有物三种类型。
主要共有物,是关系共有关系成败利钝的大宗、值钱的共有物及其物权。如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房子、小汽车、珠宝玉器、珍贵文物、大件家用电器、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和大额投资股票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相邻共有关系中的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相邻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合伙关系中,除了包括以上三种共有关系的主要财产以外,还应包括企业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使用权、著作权等财产和财产权,还应包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所有的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对象,亦为主要共有物。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
次要共有物,是仅次于主要共有物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10%,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10%,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行修正。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次要共有物的处分权也可以借鉴执行。借鉴方法是:当次要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适用于“一致决”原则;当次要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适用于约定俗成原则为主,“多数决”原则为辅。
个别共有物,是最低等级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也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5%,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5%,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