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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1

利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利用权共有制,是指人类社会两人以上对于大自然或者人类社会的有形物、无形物、废弃物、边缘物及其他物形成的共同利用的制度。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共同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发掘有限的资源,更加多快好省为经济社会服务,造福于人类。其为广义物权共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与作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接近,与使用权共有制也很相近,重在发挥物的效用,共同夯实物权基础,提升物权价值、经济价值。

利用权共有制所形成的物权关系,是综合利用物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可以由无主物权向有主物权过渡,也可以在有主物权基础上与传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实现有机结合,以臻于完善其利用权共有机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遗余力地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当作国家的大政方针来严格要求,物权法将物权的利用与物权的确认、保护并且为“三合一”式基本技法。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利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和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情势是:一是使用权成立,利用权随之选择性地成立,关键在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人造物、废物的合理利用;某些共有的利用权可于使用权成立之前先成立,或者是自然物、人造物和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一并成立。至于其利用权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二是,所有权存在,物的利用范围可以向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权法中拓展。其利用权共有制可以是横向联系的,也可以是纵向联系的,而以横向联系的效果最显著。

利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共有制有些不同。它首先要确认和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人造物和废物的合理利用权,权利布局在于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享受政策的优先权、优惠权;在此基础上,再确认和保护利用权共有关系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而所有权共有制仅仅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方面来确认、保护其共有关系,并不过问物权的边际质量与边际价值,是简便型物权共有制类型。

利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2)共同发挥创造性。(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5)变所有权中心论、债权中心论为利用权中心论,并统一理顺其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后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人类生活丰富多彩,人们发掘财富、创造财富、更新财富的方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们在了解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基础上,高瞻远瞩地探索各种新型的利用权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

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表现为旧经济形态的利用权共有制,主要倾注于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权的设置,使得相邻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率相应提高,土地利用权关系,可以是土地利用权的平行、对衬的物权关系,也可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永佃权的设置,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租赁权人一个利用权的契约关系,其土地利用权关系,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保护的是承租人、担保人对物合理的利用与继续利用。又比如,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权关系,也是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之一。

德国、瑞士、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权的;(2)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4)相邻的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种情况,对土地权利人有损害的,应当支付偿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以上规定,其土地利用权关系,基本上也隶属于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是各国千百年来最传统、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类土地利用权,而且绝大多数是共有关系的土地利用权。由这种土地利用权连锁性地衍生出相邻关系引水权、提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各种管线安设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权并波及建筑物利用权。

2.中国农村的利用权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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