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城市与农村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前期与后期也是不一样的。
在广大城市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权的土地利用权关系,突出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计划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能够有条不紊地同步推进,效果非常显著。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积相对最少的国家之一,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并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终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就说明了土地利用权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利用权是密切相关的复合型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代两大特征的利用权关系:
(1)以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公社的存续时间,从1958年至1984年为主要存续时间。其间,从1949年至1957年,经历过新民主主义的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高级社,直至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另外,人民公社后期,即从1979年部分地区开始,到1982年进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并将承包制延续到人民公社解体,直至现在。这个阶段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分别为“家庭私人共有~合作社共有~人民公社公有~家庭承包共有”这么一个马鞍形演变过程。
(2)以家庭单干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从1984年至今,全国农村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有的地方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有的地方发展合伙企业、私人企业,土地利用权发生显著变化:一是,农用地转为经济林地、渔地、养殖地等高附加值土地的多了起来;二是,农村土地转为工矿土地、商业用地的多了起来;三是,全国有许多农村,承包制逐渐式微,农业用地荒芜的多了起来;四是,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导致水土流失,过度开垦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四荒地,影响了生态平衡;五是,由于过度放牧、过度种植粮食作物,以及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和工业环境污染等原因,许多省份尤其是西北一些省份,土地沙漠化、贫瘠化、盐碱化等现象日益严重;六是,30年前人民公社修筑的水渠、水库、堰湖荒废的多了起来。
总之,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利用权的公有制是良性循环的,修筑大量的水渠、水库、堰湖和江河堤坝,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自从农村单干制以来,即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特别是消灭人民公社以来,土地利用权的共有制处于弱势地位,出现的问题也较多。
3.再生利用的利用权共有制
再生资源的利用,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其可以分为几大板块:工业废料再生板块;工业废旧材料再生板块;再生能源板块;再生资源板块;新兴科技利用板块等板块。所有这些可资利用的对象,包括了有形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以及天然物、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在内。其普遍意义和普遍作法,在于运用现代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艺变废物为宝物,变反物权为正物权。其中,无形物、天然物可以由无主物变为有主物,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活跃。
每个城市最常见的现象之一,所有人员,无论是哪一阶层的人员,均可以在街道的垃圾堆、垃圾桶里捡拾废纸、废旧塑料、金属等废旧物资。实际上,利用权人拾掇抛弃的废旧物资,就存在一种共有权,也就是再生资源利用的共有权。并且,习惯上容许这种人可以此为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表面上,这看起来是小事,对于流浪者是大事,如果法律上一律禁止捡拾垃圾,有的流浪者会失业甚至饿死街头;对于环境保护和再生资源的利用也是大事,对于整个人类社会而言,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保护环境卫生,是人类文明事业的长久之计。
太阳能、潮汐能、风能、气能、水能、声音能、粒子能、原子能、电磁能、电磁波能和海洋、太空的利用,绝大多数是对于无形物的利用,并且绝大多数的无主的财产,资源共享的前景十分广阔。在这些领域,可以建立一座座利用权共有制。
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用与利用,将不断利用科技成果刷新纪录,不断地化害为利、兴利除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从本质上看,对于人们与其说是享有综合利用的作用权,不如说是必须履行的作用权关系的义务,而且是强制性的义务。
综上所述,许多利用权共有制,不是所有权共有制能够替代的,尤其是在无主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以及天然物、废弃物等物的权利主体是不确定的。其执行法理是“先占先得”、“不占不得”,所有权是由无主阶段向有主阶段过渡的;即使过渡到有主阶段,所有权或者作用权的共有状态是容易搭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过分地强调所有权共有制,有时候是起反作用的,因为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
物权法出台之前,笔者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