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
作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作用权共有制,系指在所有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以及所有制共有关系等共有关系中,讲求物权实效或者经济实效的一类共有制。也是广义物权共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别,与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相近并且有性质交叉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93条规定的是所有权共有关系,作用权共有制正是建立在这种共有关系之上的拓展关系和实用形态。传统民商法中普遍存在“所有权至上主义”弊端,过分吹捧所有权的能效。殊不知,在特定的场合和情势下,作用权并不亚于所有权的能效。比如说,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既不能自由买卖,也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房地产开发商仅仅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开发土地牟取暴利,这就是土地作用权所充分发挥的巨大成就。
共有关系人为了物权保值增值或者开展经济活动等功利性目的,从而财产的用途或者一物多用,使之充分发挥出更好、更理想的作用,于是就产生了作用权共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作用权共有制是使用权共有制的升华,又是利用权共有制的规范或再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共有关系人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通过用途的改变而进一步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土地物权升值或者经济增值等目的。
作用权共有制,也可分为本位的和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形式。本所有制或者本自物权、本他物权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本位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以上所有制或者自物权与他物权交合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作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或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前提是,只有使用权成立,才能保护作用权成立。至于其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若升华为利用权后再由单个利用权组建成共有关系的利用权也不迟。
作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现实情况下,有些物闲置起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些物权相当的虚弱或者空虚,共有关系人主动地积极寻找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变劣势为优势,提高自身的作用权,可以将消极物权上升为积极物权,并达到理想的境界。
2.共同发挥创造性。共有关系人单凭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劳永逸,不能解决复杂性的问题,迫使他们群策群力,动脑筋想办法解决困难,变坏事为好事,变不利因素为有利条件,创造性地开拓新领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运用物权价值工程原理与统筹法、目标管理法等经济手段与物权手段,共有关系人会巧妙地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科学地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通过一物多用、改变物的用途、废物利用等办法,寻找突破口,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物权竞争中取得实效与胜利。
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众所周知,建立健全共有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益均沾,为了优势互补,争取更大的利益与物权效果。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的共有关系,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物权杠杆作用,而希望在于令作用权共有制的圆满与平整程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是个物权符号,有时候是个物权护身符,要夯实物权基础,使有限的物权变成无限的活力,就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扎实地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
作用权是什么意思呢?权利人得到某种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以后,不让该物闲置起来,而是要使其发挥物的效能与作用,权利人行使这种物权叫做作用权。中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对于作用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里的法理空白也较多。实际上,作用权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有的时候,特定的权利人可以从零物权上直接升格至作用权。如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畜牧业,原先并无财产权,只不过是特许权的临时应用的结果。
作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让财产或者财产权保值升值,或者使得经济上保值增值。某种意义上说,其就是在使用权基础上的升华,是比使用权更具有物权价值的一类特种物权。当作用权形成共有制时,可以排除财产或者财产权的独占性或者孤立性,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地共同发挥物的作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变动,都可以与作用权联系起来。所谓“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指的是权利人根据现有的条件将标的物合理地利用起来,使得其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作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