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
使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使用权共有制,指系统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不是单一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同一标的物的使用权之间,可以形成平行的横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关系。除此之外,可能会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等级之中,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它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中最广泛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关系、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共有关系是非常普遍性的使用权共有制,每个共有关系圈子内部都有不限定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使用权共有制的物权化目标指向,是在尊重所有权或者尊重担保物权的前提下,着力确认和保护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而不受非理性的外界的影响,如“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就是传统物权法中典型的例子之一。其法理的应用,主要存在于信托式所有权体系中。对于信托的、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进行深入解剖,找出使用权的特点与规律,正确对待自主使用权和他主使用权,有的放矢地解决使用权用权不当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即以使用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促进所有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
使用权共有制的特点概括说来,具有亲缘性、亲和性、交融性、可逆性和一体化等特征。
广义的物权共有制,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的拓展形态,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除了所有权共有制以外,另外主要包括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于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公公关系的、公共关系的、共共关系的、公私关系的、共私关系的、私私关系的使用权共有制等,会呈现出更加纷纭复杂的局面。
使用权共有制,是比所有权共有制的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类物权共有制。其表现为十分活跃,在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各个体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使用权共有制和准使用权共有制的身影。中国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使用权及其使用权共有关系,实践中需要认真对待,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随意抛弃它。
使用权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使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使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使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使用权共有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的侵权人不是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占他人的财产使用权,实质上是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如侵权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共款、挪用公物或者挪用共物,同样地会破坏使用权共有关系。如果说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机械磨损”的话,那么,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精神磨损”。前者是明显的硬性的**是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后者是隐晦的软性的**是不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由此可见,充分认识使用权共有的重要性,加强对于共有使用权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所谓使用权,这里不包括所有权权能因素中的自主使用权,应当包括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用益权中的使用权。其中,地役权中的使用权比较特殊。表面上,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实际上,其优先权地位高于用益物权,甚至于在一定场合可以促使所有权放权让利。如不动产权利人在他人占有、使用的土地上通行、通水、排水、挖掘土地、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提供便利,并不得拒绝。这就是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的特殊性。不过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也可以看作不动产的利用权。
使用权之间的共有关系,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但也不排除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形成共有关系。如土地所有权人允许地役权人在其所有的土地铺设管线等活动,同时所有权人也一并参与这种活动,这样的话,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人形成了上、下两级形式的共有关系。
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中均可包涵使用权这一物权基因。总体布局上,从前往后,可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使用权。与此同时,物权保护请求权也是需要分级分类的,毕竟侵犯高级使用权与侵犯中低级使用权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额度是不一样的。
本题目的“使用权”,仅限于“单一使用权”为妥。单一使用权,相对弱化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对强化使用权的权利。因为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其共有关系,更多的是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也就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使用权共有制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限于篇幅,列举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从略。
第一,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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