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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2 / 3)

要害是支配权,而支配权并不是所有权所独享。地役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的使用权和担保物权、信托物权,也有相对应的作用权,甚至于享用权中也可以拓展到作用权上来。2006年以来,全国农村已经统一免除了农业税,农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了土地享用权。在此享用权之上建立作用权模式,最主要的是,不能让耕地荒芜;其次是,农民在分配的土地上种植什么或者养殖什么,由他们自由地、科学地选择,以便使农地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手上竞争拍卖得到开发的土地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开发利用的,政府有权收回转让的土地。这就说明作用权不是小问题了。俄罗斯土地法规定,开发商两年之内不开发利用土地的,政府可以剥夺开发商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农业用地也是一样的。俄罗斯民法规定,农民拥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权,但是,长期荒废土地的,自治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作用权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作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作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作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作用权共有关系。

作用权的共有形式也是普遍的,对于物权人是有益的。假如两个所有权人共有一套房子,因为一直闲置着无人居住,出租出去就发挥作用,不出租出去就不会发挥作用。或者所有权人自己居住进去,也能发挥作用。如果共有权人自己既不居住,也不出租出去收取租金,那么,其作用权为零,其共有权为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为虚。将作用权由零效能转变为正效能,共有权人的共有权、所有权也就变实了。

二、一般分析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作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1.物权权能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由多人对同一标的共有享受所有权,共同包揽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拥有所有权是手段,拥有收益权是主要目的。而作用权共有制,则将物权权能重点放在了收益权上面,相应地淡化其他的权能,借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作用权共有制,按照其物权主体来划分,所有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动产所有权之中,因直接支配动产标的物为相对容易、为主流,所有权人共同行使动产的作用权是随机应变的,其物权变更状态相当频繁。相反地,用益物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中,主要存在于土地的长期、永久租赁权中,或者存在于长期的土地享用权中。不动产的优越于动产的能动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放权让利而直接支配不动产不够紧密所致。

2.法律调整结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最初产生于民法,主要源于罗马法、日耳曼法两大大陆法系。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渐进过程中,人类的逐利活动更加迫切和明显,公法由此而大量产生,人们不再将目光专注于所有权共有制,更多更好地专注于作用权共有制。

除了传统的土地出租以外,房屋出租、车辆出租及其他的财产出租多了起来;而土地的出租,由传统民法中的土地租用最高30年,提高到租用3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的国家如俄罗斯甚至于可以永久出租农用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作用效能显著提高,土地所有权相对地向国家主体集中,土地使用权相对地向私人主体集中。所谓建设规划,就是土地、建筑物的国家规划,就是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共有制之间找出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土地作用权。

3.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的人会认为,所有权是最高一级的物权,其收益权大于其他物权中的收益权,因此,所有权人的收益一定会大于其他物权人的收益。这种论点是以偏概全的。表面上是如此,很多时候却不是这样的。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信托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所有物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加上财产的升值、贬值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客观存在,所有权共有制与作用权共有制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委托所有人与受托所有人之间利益均沾关系,是第一层作用权关系,也是主要矛盾之所在。在此基础上,还有用益物权共有制等关系人参与并发生利益均沾。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间接支配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对于股票、股权、土地等财产权的间接行使,使自己的作用权被削弱,其他权利人的作用权被增强。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收益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现象不断发生。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于散户的股民而言,属于用益物权共有制的一个类型,股民们总是亏损,而他们却赚了很多钱,甚至成为“反常”的典型。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他们的利润可达几倍甚至于几十倍;而国家是土地所有权人,所得收益远远不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

综上所述,所有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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