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8-1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系指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现存的“民事物权共有制”,一般是指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
其只关注所有权制度,不关注所有制制度;关注所有权制度,而不关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制度;只关注表面化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不关注层次化、复杂化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是人类社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一个经验总结形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没有介入广义物权共有制而浪费了法律资源,倍感遗憾而失落。
物权共有制的内涵,指纯粹从物权法理上来定义物权共有制,从中找出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出来,统一思想认识。本文断定,人类社会中肯定不止存在所有权共有制一种形式,可能会大量存在其他形式的共有制形式。在这里,以所有权制度解析,把传统的共有制形式称之为“狭义的共有制”,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些他物权共有制形式,就成了“广义的共有制”。以所有制制度解析,将两个不同隶属关系的所有制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共有制。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共有制是最大类型的“广义的共有制”。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
1.定义与逻辑简单化。从法律条文到通说、权威性解读,几乎千篇一律地“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关系”,连“物权共有制”也不谈,纯粹从民事主体和所有权中谈论这些问题,简单化几乎是古今中外的一种通病。
2.所有权唯一论与绝对论。所有权共有制是众多共有制中的一个主项,而法律编制上省略了种类繁多的他物权共有制,于是乎通说、权威性解读上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所有权唯一论与绝对论。这到底是丢卒保车呢,还是挂一漏万呢?
3.立法目的是纯粹调整民事主体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制度。就事论事,就民法论民法,将公法和公民混合法共有制置之度外。这种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做法,即使是研究得炉火纯青,也只能解决浅显易懂的共有关系,不能解决复杂多变的共有关系。
4.只与所有权制度接轨,不与所有制制度接轨。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言必称所有权,好象所有制制度对于物权共有制毫无意义、毫无关系似的。然而,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是个对立统一的交叉性的概念,很多时候,所有权制度是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的。
5.基础理论尚好,但应用范围狭窄。几百年来,西方大陆法系的共有关系制度沿袭了几百年,甚至于可以一直上溯到几千年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物权法中,说明了它是经过历史的长期考验的成熟民事法律之一。但条文过于简略,理论基础过于脆弱,应用范围狭窄。
6.囿于陈旧的古典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观念并占上风,而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反而成了罕见现象。
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共有制,定义为:“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有享有的所有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法律效力仅仅限于确认、保护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仅仅限于确认、保护权利人所有的标的物。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只关注所有权共有制,不关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共有制。即使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中,也经常在内部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共有制。
但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只不过是最基本的物权共有制,所谓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用于规范与调整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这些“私法”中私物权的物权共有制是广泛存在与存续的,但就其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远远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类的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
况且,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角度解析,对外和对内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物权共有制,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毫无疑问,物权共有制,穿插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四大网络体系,是关系网络系统最开放、最密布和最复杂多样的一类综合性物权类型!申言之,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将极其复杂的问题极其简单化,只讲所有权决定论,不讲所有制决定论,也不讲他物权参与论、内外物权综合论,这百分之百是有害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