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所有权捆绑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捆绑在一起,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它本身就是双重性物权结构的使用权共有制,并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使用权共有制。
二是与所有权并列或分立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在“统”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列的,在“分”或流转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分立的。
三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所有权共有关系中的不动产与动产,为着经济目的或者为着物权目的,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制。
四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制。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业主共有关系中,有的是实际的共有关系,有的是名义的共有关系,有的是浮动的共有关系,浮动的所有权共有关系直接导致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父母拥有一套产权房屋,名义上父母与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有共有关系,但居住在一起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未居住在一起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夫妻之间同居与分居,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中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并可共同使用的,但没有机动车的业主,或者是有车而不使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的业主,实际上未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所有权有连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篮球赛、健身器材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也可以与业主一道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只是业务连带关系,并由这种连带关系产生了准共有关系。
第二,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本单位的劳动关系人的使用权共有制。企业主(所有权人)聘请劳工(使用权人),劳工与劳工共同使用某一工具,或者共同使用办公室、办公用品等,就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两个以上机关单位使用同一栋办公楼、会议室、食堂等,便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使用权共有制。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同一物,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三是公益物权产生的使用权共有制。免费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和公园等,对于本地人和外地人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四是单一使用权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两个以上借用人借用同一物,或借住同一套房屋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两个以上居住权人居住同一套房屋也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地役权有裙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相邻的两个以上物业小区共同使用同一条道路或者同一个公园,均可以形成通行权、休憩权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第三,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同系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如两个以上中央国有企业之间或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于是就形成中央系或地方系资金等使用权共有关系。两个以上同类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团体等主体,也容易组成同系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如中央国有企业之间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同为国有企业,但出资人所有权、领导权、监督权、管理权与利润留成是不一样的。
三是不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团体等主体,组成混合所有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以上所列举的使用权共有制种类,只是简要的列举一下,一些动态的、变态的使用权共有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一一列举。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使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所有权共有制的目标指向,是在突出主要物权、自主物权的前提下,剥丝抽茧地找出其规律性,从而举一反三,因而受到广**学家的推崇。这对于简单的、固定的所有权共有制是非常有效的,而对于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就不一定有效了。经济社会中,大量的财产所有权是基于信托式管理与行使的,并且往往是层层信托管理的,越是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越是如此,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更不待说了,他们往往是多重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管理权、信托保管权、信托使用权。信托管理的过程,重点监控方法就是要突出使用权的监控。否则,使用权系统的恶变也会导致所有权系统失灵、恶变、蚀损、毁坏。
现实中不乏共车(单位车)私用、共款(单位款)私存等化公为私的现象,如一个单位的小汽车为某个部门共有,有的管理人凭借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将大家共同使用的小汽车变成他一个人长期霸占使用,这从所有权上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只能从使用权上看出变化。所有权实际上的变化,是潜移默化的。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成立,不是在于土地使用权本身,而是在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