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7-1
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一、3大类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物权共有制的性质,是基于物权共有的主体、客体、客观要件、法律效力而综合平衡的核心要素,表现出物权共有的规律性,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物权共有制的强弱、先后、分合呈离散的不均匀状态,是在“平衡—不平衡—再平衡”中运转的。
实际上,物权共有制的类型是很多的,如超极大型、极大型、超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小型、微型和超微型等,而且其中有一些是可加可减、可长可消的物权共有制。限于篇幅,不能一一阐述。
1.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
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指其具有公共性、固定性、容易主动渗透性和法定优先权特殊性,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经济体制和产权机制等性质特征。是以公权为主导而法定的、对象固定的高级物权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物权地位。财产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其他的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民主共管权等权利受特别法优先保护,在土地类资源和产业资源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流通领域的共有物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作为高级物权共有制,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比较容易地渗透到其他物权共有制方面,或者渗透到全民所有即公有制方面,扩大自己的物权势力范围,实现更大的发展空间。
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表现出色,首先是一种政治物权,其次是政策性保障物权,再就是公私之间折中主义分配财产的物权。
城镇集体共有制是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共有制,已经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和不要政府财政拨款负担的自由竞争型集体共有制,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共有制企业。他们本来一向是竞争能力差的弱势企业,但很多仍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顽强拼搏存活下来,有的做得很大很强,秘诀在于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与乡村集体出土地,两者之间优势互补联合搞工业基地、商业街建设等,并成为独树一帜的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
乡村集体共有制的优先权是任何一种共有制的优先权所不能企及的,所有农用的土地是免费供应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山地、荒地、滩涂等土地共有权、共管权、地籍权、统辖权和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及其优先权受法律保护,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动产和动产,同样地受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政策物权或者政治物权的保护。
法律认为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而许多法理学家和其他学者却认为,现阶段的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共有制”。本质上,他们都是以共同共有为前提、以按份共有为机动的新型城乡集体共有制。在各种共有制体制中,仍然不失为一种高级形式的共有制。他们的分配制度,已经由按劳分配发展到按股分配、按出资分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三要素可以灵活组合,承包制、股份制和劳动合同制是其主要的经济管理形式。
2.合伙企业或集合所有制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1)合伙企业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合伙企业物权共有制的性质,指其具有私共性、对象单纯性、经济协同性和职业性的特征。是以私物权为主导的意思自治的、对象固定的中级物权共有制,是财产共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型。
法定的共有权比较城镇集体共有制少见,比较一般私人物权共有制多见。因为它受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保护而成为企业法人物权共有制;然而,有些合伙物权共有制是临时凑合的,在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方面显得弱势一些。其适用于传统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仅仅在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才运用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合伙企业的土地共有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权,或者是土地利用权、作用权的共有权。
(2)集合所有制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集合所有制物权共有制的性质,系指同类所有制或者异类所有制集合在一块的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具有开放性、联合性、大幅度优势互补性或者杂交性等特征,可以相对地适度地弱化所有制制度、弱化所有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制度。同类集合所有制形成的物权共有制,只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不同,并不改变物权的所有制政治色彩,只改变物权的内部结构形式。异类所有制集合在一块的物权共有制形成混合物权共有制,至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改变了物权所有制的政治色彩。
纯粹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是界限分明的,不存在混合物权共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制、上市公司投资制等催化出大量的集合所有制之物权共有制,异类所有制集合在一块的物权共有制表现出非常活跃的气势。但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深深地懂得保护国有经济的政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