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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5-1

通行铺设管线和其他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通行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履行通行文明、挖掘土地文明、道路施工文明、建造建筑物文明、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文明等一整套法定的基本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主要受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利用相邻土地通行,一般都会对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相邻土地上开路的情势下,损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建设通行权的义务人必须给予赔偿。

通行,泛指人员通行、车辆通行和利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通行、在建筑物或公用通道上通行。扩大一点范畴,水面上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也算是其中之一。其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动作有些相似,进水有路径“通行”,排水也有路径“通行”,也有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从历史沿袭与发展情势来看,应当有以下三种基本形态:(1)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台湾的“民法”,均从农村中从事耕作的“袋地”来规定通行权。通行权的基本义务就是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的品种。(2)现代式即城市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如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除了关注古典式即农业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以外,已经关注了现代式即城市地役权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农村和城市“袋地”的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以及城乡建筑物上另类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都出现了。(3)当代刷新的车辆事故式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过去在法律上重点在于不动产近处相邻关系权利人的通行权及其基本义务。鉴于当代社会机动车辆撞坏、毁损和人员伤害事故频发现实情况,法律的目光已经移向汽车损害赔偿的保障法中来了。日本于1955年颁布《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有97条,将这种公法堂而皇之地收进了私法《日本民法典》。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8条至第53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清车主与租赁者、借用者或者保险公司的责任,另有买卖拼装车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者的责任等规定。

综上所述,三种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以第三种为最重要,其次是第二种也相当全面而重要。第一种不是不重要,而是随着农业地役权物权价值的贬低而在一些地方与通行权一齐减少了适用范围。

通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主要还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允许不动产权利通行便利的义务,其次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履行对他人安全通行、减少妨害、恢复原状、补偿交易、赔偿损失的义务。

通行权,是法律赋予地役权人或者地产权人、土地或者建筑物利用权人以通行便利的特殊权利。因土地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因建筑物及其设施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建筑物空间利用的相邻关系。任何单位与个人滥用通行权、施工权上不允许的。有的城市的公路与市政道路,三两年一开挖一施工一大修,到处是“拉链路”,严重的劳民伤财,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浪费,并且魇肥了工程承包商和贪污受贿的地方官员,弊端多多。全国有多处高速公路、桥梁完工不久便出现了“路垮垮”、“路脆脆”和“桥垮垮”、“桥脆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非常之大,影响非常之坏;工程承包中的大重建、大拆迁运动中,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性很大,社会大众难以监督执行,挑战了法律尊严。

从许多社会现象看来,更应当坚持这个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一视同仁,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道路建设与管理者、工程承包商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道路保护、车辆行驶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这是公序良俗型通行权的一个司法解释,依地方习惯法和道德法、自然法进行折中处理。从以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重点在于保护通行权人的通行便利,即保障通行权人通行的权利。然而,义务主体在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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