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4-1
排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
1.定义
排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生活排水人、工商业排水人、农业排水人和其他排水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排水施工义务、施工排水义务和日常洁净排水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比较接近。主要受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土地法、建筑法、水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公共利益平衡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其含义有两层意义:第一层,基于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人享有的地面地役权、地下地役权或者地上地役权或者建筑物建筑物空间利用权考量,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筑施工等确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此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二层,基于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地役权、土地利用权限制原则考量,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维护以及建筑施工、房屋修缮等作业,享受了他人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经济作业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条款,重点在于规范第二层意义上的义务,因为绝大多数物权纠纷就发生在第二层面上。
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污染型企业不得享有用水权、排水权和相关的管道铺设权,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施工企业有权不参与供水管道铺设施工作业。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合理用水、排水负有监管的责任,不得只顾发展地方经济而不管环境保护。当地人民法院对于地方政府带头违反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关的法律制裁,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论,不动产相邻关系人违法排水及其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远大于违法用水及其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水会导致水质和土壤的破坏,给予不动产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危害,甚至于影响到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命危险。因此,排水安全责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而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责任只是其中之一;这两种责任是统一的、难以分割的法律责任,但需要区分两者之间的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尽量将坏事做成好事。
问题在于,对于违法排水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限制级、禁止级和改错级、回复排水权级等形式,从而科学地界定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标准。这种安全标准,系指排水安全标准和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标准,而排水安全是个前提条件。有害无益的安装排水管道施工,即使是没有出任何安全事故,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排水和排污水合乎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时,当需要改道或者改进安装排水管道施工时,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地进行施工。
侵权责任法之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均适合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义务,可以与物权法处理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规定联袂优势互补。
2.排水
排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排水活动。生产领域的排水是趋利避害的功利性行为,消费领域的排水是用水耗能的非功利性行为。排水是利用水资源的一个后续环节,排水权人也要按照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排放的原则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排水,从总的类型上划分,分为城市排水、农村排水和生产排水、生活排水几种类型。城市排水,以排除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最为典型,排涝、排渍较为少见。农村排水,面临最大的难题,是雨季庄稼地里或者鱼塘里排涝、排渍,或者是洪水时节泄洪排水。
排水,还可以分应急排水和日常排水之分。其中,应急排水的等级,一般而论,一级是泄洪排水,二级是排涝排水,三级是排渍排水。通常,应急排水对于他人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财产损失很大。特别是大规模的泄洪应急排水,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人为地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人为地在某处江、河、湖、水库上决堤泄洪,但是,有可能导致成千上万人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实行损失责任分担的原则,主要由国家政府、社会各界来承担,其次是由保险公司的灾害保险项目来承担。
城市中的污水排放,危害性最大的是工业废水、污水的排放,因为具有公害性质,不具备公益性质,污染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担当。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很大,因为具有公害性质,不具备公益性质,污染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在相关文章中,介绍过民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专门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