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不是通行权人一方。
至于“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是物权法本条款新补充的规定。这种补充规定也是有必要的。譬如,一些搞土地、房产开发的企业,大卡车在农民耕作的农田里通行,大车轮一碾压,土地压结死了,青苗也碾压死了,开发商应当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这应当作为一种责任与义务对待才是正确的。很多建设商在建筑物、构建物土建中运输水泥、渣土过程中,特大型运输机械碾压坏了物业门前的道路,而且一路灰尘或泥浆;有的拖余泥渣土或者沙石沿路满地抛撒,有的余泥渣土车辆在中途出了翻车事故,砸烂了大汽车、小汽车并活埋了车乘人员,事情更加严重,这应当作为一种责任与义务对待才是正确的,会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另外,关系人所修建的道路不合格而导致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包括建设公司在内。
二、铺设管线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铺设管线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铺设管线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动作有些相似,是由网络状的地役权建构成网络状铺设管线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在城市地役权中表现更加出色。包括铺设管线作业安全的义务、排除妨碍的义务、避免损失的义务、恢复原状的义务、损失补偿的义务。主要受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法、建筑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个别情势下由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定。
铺设管线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当事人,除了相邻关系的直接关系人以外,应当包括间接的连带关系人。如城市规划、工程监理、市政建设、园林管理、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详细图纸,指导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制止他们乱挖掘、乱铺设。有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使用挖掘机挖断了水管或下水管道、燃气管、高压电缆、网络电缆、电话线等,有的是责任人与第三方发生了责任纠纷。这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区别对象与责任范围。
铺设管线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铺设的电线、电缆、光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设备安装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这种安全责任,不仅仅指铺设管线过程中的责任,应当包括事后检查、维护、修理、还原的责任,防止“跑、冒、滴、漏”的责任,弥补他人损失的责任等等。比如,不动产权利人焊接的水管接头不合格,或者所使用的水管质量不合格,用过一段时间后,结果水管爆裂,造成相邻几个小区居民好几天用不上自来水,经过水压总表的自来水跑冒损失了好几百吨。这就是构成了水管的安全事故,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保证自来水的正常供应。
城市里挖掘槽沟铺设管线,有可能对他人的地上绿草地、花圃、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蹂躏,铺设权人有尽量减少妨碍的义务和经济补偿的义务。农村里挖掘槽沟铺设管线,有可能对他人的地上庄稼、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蹂躏,铺设权人有尽量减少妨碍的义务和对他人经济补偿的义务。
关于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铺设管线的,应当选择对相邻不动产损害最小之处所或者优选的方法进行合理铺设,并按损害的大小进行度量,给予补偿。
三、其他作业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其他作业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物权法省略了的一项基本义务。如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有必要临时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的义务、排除妨碍的义务、避免损失的义务、恢复原状的义务、损失补偿的义务。
建造建筑物作业安全,包括了从头到尾一整套施工作业安全,从挖掘土地到取土、运土、打地基、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也包括拆迁旧建筑物重建新建筑物施工过程的安全。
有关文章中,重点列举了建造建筑物作业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这里还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建造建筑物作业安全不是单项作业,而是系统作业。城市建造大型、高层建筑物,往往动用超级大型车辆运输砖块、水泥、钢筋、门窗等建筑材料,或者运输大量土方、旧建筑物的瓦砾,往往压裂规划小区公路、下水道井盖及其他井盖,或者沿路抛撒泥土、瓦砾等。从单项上看,是关于通行安全作业的责任与义务,从系统项目上看,也隶属于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动用超级大型车辆运输砖块、水泥、钢筋、门窗等建筑材料,其发生的安全事故甚至比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事故更多。主要原因是,司机大量超载,并且转变时车速过快,结果整车颠覆,压垮了公路上的小汽车,压了小车司机和乘员。这种事故,有的城市一年发生过好几起。
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义务,也没有专门规定超级大型车辆通行作业的安全义务,并不意味着这两项不重要,更不能说此类的义务与责任就可以免除。某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