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3-1
用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
1.定义
用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系指引水用水、截水用水、囤积用水、取水用水、即时用水、应急用水、综合利用用水等各种用水关系人的基本义务,包括相邻关系用水、排水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主要集中于文明取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有偿使用净水、保护水资源和水道合理施工、安全施工的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与“排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有相似之处。义务人不单单指业主相邻关系人的义务,自来水企业、矿泉水企业、山泉水企业、纯净水企业和灌溉水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等都是义务人。业主相邻关系人的义务主要受民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水务企业主要受商法、土地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直接用水人的义务与排水的义务相贯通,均受环境保护法规范与调整,是一整套的义务与责任。
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公共利益平衡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用水权(一般含排水权)人兼管线安设权人、地役权人、建筑物利用权人和建筑权人共同的基本义务。是由两大板块构成的。第一板块,是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地役权、用水权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板块,是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地役权、管线安装权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主要指第二板块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关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涉及到农业生产地役权、用水权、管线安设权时,不排除在特定情势下,或者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涉及到工商业或者居民生活地役权、用水权、管线安设权时,一般不用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
用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用水活动。用水权,是几乎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管道用水施工权,是实现用水权的的一个重要步骤。不同的用水方式和用水途径,会随之产生不同的节约用水的义务、防治污染的义务、清洁水源的义务、综合利用的义务。其中,防治污染的义务、清洁水源的义务、综合利用的义务,地方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份额。
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污染型企业不得享有用水权、排水权和相关的管道铺设权,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施工企业有权不参与供水管道铺设施工作业。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合理用水、排水负有监管的责任,不得只顾发展地方经济而不管环境保护。当地人民法院对于地方政府带头违反规定可以作出相关的法律制裁,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法律关系
鉴于涉及到工商业或者居民生活地役权、用水权、管线安设权,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出现的情形,并且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难以分清的情形,需要在法理上和相关措施上进行相应的甄别。
首先是,对于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不仅仅针对民事主体客体而言,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其次是,一则,政府因用水、排水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可依照“征收补偿法”进行,有了合理的足够的经济补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必再进行,否则需要加入赔偿损失的办法;二则,纯粹民事主体的“第一板块”、“第二板块”,适用于“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三则,既有“公共利益”成分、又有“商业利益”成分的,无论涉及到“第一板块”或者“第二板块”,应当由“公共利益”者即政府部门和“商业利益”者即用水的投资者共同分担“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