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里面列举了一些法律依据,应当联系起来阅读。
应当提出,文明用水、文明排水和节约用水、洁净排水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同纲领,应当引起全体人民高度重视。
2010年3月22日,是第18个世界水日,主题是“保持清洁水源创造健康世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了致辞,他对于世界性的缺水、浪费水、污染水表示忧心忡忡,同时寄托于未来全球的污水净化事业。他说:“人类每天都向世界各水系中倾倒千百万吨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工业和农业废物。”,“因饮用不卫生的水而死亡的人数超过了包括战争在内等一切形式暴力的死亡人数。”,“我们期待今年举行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让我们保护水资源并对之进行可持续的管理,以增进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地球上的所有生命。”(据联合国电台3月22日《秘书长世界水日致辞》)新华社及各地新闻媒体报道了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一份报告,列举的一系列数据触目惊心,第三世界国家和穷人们受害最大。提到城市污水综合处理时,很有信心:每投入1美元,可以收到3美元的收益。
3.异同点
排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是大同小异的。
大同小异之处:(1)排水和用水均会利用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拥有合理的排水权、用水权、地役权和管线安设权是个前提条件。但排水权及其管线安设权受公法、专门法的环境保护法规范与调整的多一些;(2)在生活水资源利用上和环境保护法适用上一视同仁,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排水权和用水权处于优先照顾的地位。但用水权集中于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集约用水方面,排水除了以上三点要求以外,洁净排水、污染防治、排污赔偿是个更加重要的重点。(3)两者之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都有“两层含义”。而用水管线的安设则更加网络化甚至于大型化、多功能化;排水因为废水和污水的原因,综合利用条件受到限制,不能用污水来灌溉、发电、航运、养殖和种植等作业,一般不能再饮用。(4)违反法律规定,都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责任。但排水不当或者安设排水设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往往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责任,其次是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限制,远远多于、强烈于对于用水权或者安设用水设施权的限制,因为排水多数是有害无益的,用水多数是有益无害的。在兴利除害、兴利除弊方面,实际上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基本义务更胜一筹。
二、法律规范
进一步说,全体公民履行节约用水、文明排水的义务,不仅仅是为自己的国家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联合国、为人类履行义务。
《水法》第52条对于防治水污染作出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能力。”
《水法》第52条对于用水、排水建筑物、构建物的规范化建设详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不一而足。
关于用水及排水的限制条件很多,用水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是多方面的。《水法》第76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