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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5-1

相邻关系的采光日照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相邻关系的采光日照权,或称为相邻关系建筑物间隔之采光权和日照权,包含采光权、日照权或自然采暖权以及居室观光权或观瞻权、景色眺望权或仰望权等组合式权利,基本由普通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与通风权相同之处,这种权利也是相邻关系建筑物间隔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基于人的健康权的考量成立的无形物物权、自然物权。采光日照权较多地隐含了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如可节约用电量、冬天接受采暖量、衣物日晒免烘干量等均可转化为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权。

此项财产权兼健康权的规定,完全适用于人本主义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由所有权关系法、共益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为了满足人们有秩序、有健康、有质量、有尊严地生产和生活,国家规定了建筑物建造时,建造商或者业主需按照国家的建筑采光标准来建设,从一而终地处理好采光、日照及通风、通行的相邻关系。某些特定的风景区或者名胜区,除了涉及到采光权和日照权以外,权利人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观瞻权、眺望权。观瞻权、眺望权与通风权的性质相同,是人们由特定的房屋空间间隔距离标准和随机性自然通风标准组合而成的物上健康保障权。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容易忽视的无形物物权,属于自我保护类、建设性排他类、非有形财产类、生命健康类物上日常持久性保障权。

健康权,是指人们在一定场合接受光线、享受阳光,以利于人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减少疾病,这种人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随意剥夺的自由权利。

财产权,是指人们在一定场合接受光线、享受阳光,是在利用天然资源,并将这种资源转化为财产而派生的权利。室内阳光和光线充足,室内和走廊上就可以少开电灯节约电费;晒衣物、器具也很方便,也免除了烘干机、除湿机的费用;人适当晒太阳可以利于钙质吸收、血液循环,也利于人们心情舒畅,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费用也可以节省下来;减少室内食品、日用品、家俱、家用电器的霉变损坏,也能节省家庭开支;开发家庭太阳能热水利用或者发电利用的经济价值也很可观……。

2.建筑物间隔权

相邻关系建筑物间隔权,指物权法为保障居民合法的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和通行权、观瞻权而设置,要求业主或者建筑商在建造建筑物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间隔一定的距离,目的为的是维护相邻居民的身心健康,节约照明或者采暖费用。是居住权与健康权合二而一的权利,亦即建筑物财产权与人身权合二而一的权利。这种权利基本由普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来规范与调整。

之所以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且以物权法的规格来规定之,是因为现代城市具有建筑物集中化、多层化、商品化和人口密集化等特征,城市多层、高层建筑物日益增多,商品房建筑也日益增多,人口密集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关于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和通行权、观瞻权的争议时有发生,为定分止争,理顺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规定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很有必要设置此项条款。

权利人主体,一般是指已经立项建筑或者建筑完工的一方业主,可以要求相邻将要建筑的建筑商或者业主按照国标来实施间隔距离的建筑,被要求方不得拒绝。如果建筑商彼此之间均不按照国标来实施间隔距离的建筑,购买建筑物的业主,可以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或者通行权、观瞻权得不到保障为由,向建筑商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业主与业主之间建造建筑物,均不按照国标来实施间隔距离的建筑,需要分清民事责任,一般以后建造建筑物的业主责任为更大。

3.采光、日照

采光、日照,指自然采光与日照,不依托机械、人工力量的采光与日照为条件与指标。人们接受自然采光、日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室内光线相对充足,以利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客观需要。是在白天是同一个事物和同一种权利,在晚上为单一的事物和单一的权利,而两者都与房屋的间隔距离有很大关系。将它们分别称之为“采光权”和“日照权”,或者合称为“采光日照权”也是可以的。

采光,是指室内能够自然地接受日光、月光照射的程度,采光标准可以流明为计量单位,各地一年四季的采光标准可能有差异,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调整。采光是一种比日照需求量更大的人类自然享受,而与日照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光照充足的室内可以令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休息舒适,每年可以节省一些照明电,还可以长期地自然避免眼睛疲劳、眼科疾病。基本物权类型是无形物的自然享受权、身体健康权等人身权,附带有一定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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