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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5-1(2 / 3)

日照,是指室内能够自然地接受太阳光直接照射的程度,是比较采光更加严格的建筑物设计标准之一。采光标准可以更大的流明为计量单位,各地和一年四季的采光标准可能有差异,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调整。

日照是一种比采光更能影响到身体素质的人类自然享受,暖和的日照可以促进人体内的血液循环,增强钙的吸收,改变视力环境,可以令人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得到相当的改善,使人心情舒畅,提高生活水平和提高工作、学习效率。日光还可以综合利用,平时可以及家里晒晒衣物和其他东西,种植花草美化家庭环境,冬天利于室内保暖与晒太阳,条件好的还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甚至于太阳能发电。基本物权类型是无形物的自然享受权、身体健康权等人身权,附带有较多份量的财产权。

在三大类相邻关系的间隔权中,日照权的经济价值一般大于采光权、通风权的经济价值,物权人可以加强自己的权利保护,争取实现更大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采光权、日照权,即相邻关系的采光权、日照权,之所以列为一项专门的无形物物权,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及其他权利的考量而成立。随着现代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建筑物相邻关系的采光、日照问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自然光、可见光和温暖的太阳光,是宇宙世界赋予全球生物尤其是人类的无形资产,有一首歌词唱道:“大海航行靠舵手,万物生长靠太阳”概括了生物光合作用的特殊功能。拿宗教法的观点来说,人类的采光权、日照权,是亘古以来“天赋神授”的权利;拿民法的观点来说,是法律保障公民健康权及其他权利的需要;拿物权法的观点来说,法律保障公民“物有所得,物尽其用”的需要。

日月光线和太阳辐射,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对于农作物种植业的帮助作用自不待说,对于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帮助作用也是蛮大的。显然,建筑物内光线充足,或者保持一定的暖和程度,不但人们心情舒畅,而且可以成年累月地节约照明电费;太阳紫外线对于多种有害细菌有杀灭作用,阴暗潮湿的室内,不仅居住人员不能及时呼吸新鲜空气、采集阳光而影响健康,而且整个家居的物品会潮湿、发霉、变质和损坏,导致如食品、副食品、碗筷、衣物、被子、家具会潮湿、发霉、变质,特别是导致电视机、收录机和电脑等高档家用电器潮湿、发霉、变质甚至损坏。只有将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保持自然通风流畅和日光充足,才有利于减轻其潮湿、发霉、变质和损坏。

从以上分析说明,相邻关系的采光权、日照权,不仅仅是一项健康权,而且是一项财产权。诚然,人的财产权是有价的和容易测量的,人的健康权是无价的和多数时候是不容易测量的。

二、技术要点

1.国家标准

相邻关系的采光权、日照权,以及通风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产物,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瑞士、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限制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日本民法还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

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限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的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订本)》规定要求日照标准为参考依据:(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Ⅰ、Ⅱ、Ⅲ、Ⅶ类气候区:大寒日,大城市≥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16小时,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3)Ⅰ、Ⅱ、Ⅲ、Ⅶ类气候区中小城市和Ⅳ类气候区大城市:大寒日,≥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16小时,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4)Ⅳ类气候区中小城市和Ⅴ、Ⅵ类气候区:冬至日,≥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9~15小时,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2.赔偿标准

房屋、建筑物间隔之采光权和日照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规定执行。前提条件是,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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