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4-1
相邻关系的通风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相邻关系的通风权,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相邻房屋空间间隔权和空气洁净权的权利之一,系由相邻居民的居住权和充分自由吸氧权及其他相关空间间隔权组合在一起的权利,即人们由特定的房屋空间间隔距离标准和随机性自然通风标准组合而成的物上健康保障权。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容易忽视的无形物物权,属于自我保护类、建设性排他类、非有形财产类、生命健康类物上日常持久性的保障权。此项权利,与相邻关系的采光权、日照享受权等权利形成配套权利,重点均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健康保障权。
此项财产权兼健康权的规定,完全适用于人本主义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由所有权关系法、共益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通风权,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的通风权,之所以列为一项专门的无形物物权,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日常生活质量保障权及其他权利的考量而成立。随着现代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解决空气污染和新鲜空气不足问题日益迫切。人类的生产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人类的生活也不是为生活而生活,而是需要有秩序、有健康、有质量、有尊严地生产和生活。
通风,指自然的新鲜的洁净的通风,不依机械、人工通风为要件与指标,污染的通风是被公法、私法和习惯法统统禁止之列。通风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建筑物内自然通风顺畅,自然地轮流地灌输新鲜空气,排除有害无益的空气,并使之无限制地循环往复。每个人每时每刻需要呼吸新鲜空气,吐出二氧化碳,保持生命体征的活力,促进全身血液循环与保障供氧气量,避免潮湿、糜烂、污秽、污浊、灰暗、呆滞、沉闷空气污染对于相邻关系权利人身体的妨害或者慢性损害,保证居家生活质量不被自然的或者人为的损害。
保持自然通风顺畅,要求建筑物的建造符合一定的间距,大体上,高层建筑要求比中层、低层建筑的间距要大,以此类推。
建筑物间隔距离和保护通风权的好处,一是利于人员的生理卫生。譬如,呼吸新鲜空气,吐出二氧化碳,是人一生生理中分分秒秒要执行的吐故纳新的流程,如果某个环节出现差池,人的身体内会积淀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健康甚至生命的延续。某些工场,特别是化工、化学、石油、焦炭、冶金、印染、制革、放射线等行业的工场作业点,会不断地向空气中排放各种化学物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不时地向毗邻周围的空气中排放,如果建造的建筑物相邻太近太紧密,附近建筑物中的人员就会被动地“吸毒”,而只有将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才有利于减轻以至免除“被动吸毒”。
某些多层居民区,各家各户每天会排放油烟、煤炭燃烧烟尘或者煤气烟尘、液化气烟尘、天然气烟尘,对于人的身体也有一定的危害性,只有将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保持自然通风流畅,才有利于减轻以至免除其烟尘危害。二是利于家居的环境卫生。如果建筑物相距太密,通风不畅通,不仅居住人员不能及时呼吸新鲜空气影响健康,而且整个家居的物品会潮湿、发霉、变质和损坏,导致如食品、副食品、碗筷、衣物、被子、家具会潮湿、发霉、变质,特别是导致电视机、收录机和电脑等高档家用电器潮湿、发霉、变质甚至损坏。只有将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保持自然通风流畅和日光充足,才有利于减轻其潮湿、发霉、变质和损坏。
2.主要特点
通风权的主要特点:(1)是法律科学与建筑、人文、技术科学相统一的权利,也是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种自然权利,表现为由财产关系引发的人身关系,重点是保护健康权之类的人身权利。(2)是无形物或者不可称量物的一类特种物权。(3)是与采光权、日照权有联系的自然权利。(4)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终身享有、不可剥夺的切身权利。(5)是既古老又新兴的人身权利。(6)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一类特种物权。
如意大利民法规定,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体的,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离。日本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中国建设部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通风权这种权利的规范与调整,目的不在于权利人享有财产权,在于享有日常持久性的健康保障权。其基础条件,是权利人已经获取相邻居民的居住权,并能够按照特定的房屋空间间隔距离标准和随机性自然通风标准享受不同程度上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权。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受胜诉后的间隔次数或者补偿经济数额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