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1
特殊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特殊通行权,指非常规性、偶然性、突发性和意外性通行权。为减灾防灾、减损防损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而行使的特殊通行权具有一定程度与范围的优先权,事情虽小但物权意义重大。这种特殊通行权成立的要件,不以近邻关系和通行次数、通行方向为要件,以减灾防灾、减损防损为要件,结合相邻关系四项原则为参考条件,适当地给予通行人以便利通行或者取得利益的相关权利,
通行权的行使,这里指的是通行权人利用他人土地的通行权的行使、利用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行使。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以上条件均不符合时,可以依据地役权、建筑物空间共有权或者利用权的法理进行自由裁量。
权利人行使通行权,是根据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而获取,是不可以无缘无故地蹂躏他人的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慎重行使通行权,将妨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点,是通行权人应尽的义务。
一般而论,各个国家的情形是这样的,普通通行权依据法律、习惯法或者法理来执行,特殊通行权可依成文法或者地役权规则、相邻关系法原则来执行。涉及到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通行权,则需由特别法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有这方面的特别规
特殊通行权的行使,指通行权的成立与行使不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条件,只以地役权或者以相邻关系“四项原则”为交换条件,给予通行权人以更宽大更实惠的土地利用权。这一类通行权主要集中于成熟的农村地役权或者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多数已经为长期的农村实践所检验过的并且有法律规定的通行权。
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里能够普遍推行的,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社会里应当更加容易能够普遍推行,特殊通行权人所“加权”的份量更大一些,给相对人经济补偿的概率小一些。
特殊通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袋地特殊通行权
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通行权人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直捷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或者超过损害限度的,应当支付补偿金。这是西方国家旧式物权法模式,主要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配置设计模式。
基于实事求是和立法目的,在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共有制国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扩大通行权人的权利范围,适当地减免一些经济补偿金。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关于土地通行权的法律规定较少,故参照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情况并不少见。关键在于,是否引用或者如何引用非本土的土地通行权的法律,一定要结合中国土地公共所有制这一特点来进行恰当的处理。
说袋地通行权是特殊权利,其主要特殊之处在于:
一是权利对比上,袋地通行权压倒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一般规定,所有权的优先权优先于用益物权、使用权,而袋地的地役权或者他人的土地利用权成就了袋地通行权,并优先于以上的权利。
二是权利的效力上,袋地通行权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力。不以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但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基本上是自发的行使,不具备强制性。
三是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上,可以允许打破常规的特殊权利。如土地通行权与土地相邻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与地役权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权利的设立与行使就有法理依据;袋地的通行权,不仅仅指土地相邻关系之通行权,还包括隔邻关系甚至于远邻关系之通行权等土地通行权,不受近邻相邻关系之条件限制。只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袋地通行权可适当地扩大通行的范围,或者减少一些经济负担。
四是偿金支付有特殊性。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或者按比例少付补偿金。
五是袋地通行权人于必需时,还可以在周围他人的土地开辟道路的特殊权利。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不支付偿金。
2.古典特殊通行权
古典的特殊通行权,指的是古代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习惯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通行权,表现为其通行方向是随机性或者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或者是不限于一个地方、一个方向前行,或者是迂回曲折地、东奔西走地通行,至于是否近邻或者隔邻、远邻则不作为特殊通行权的必要条件考量,却可以地役权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