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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0-1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全称是建筑物构建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系指袋路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之人物、动物及车辆通过或行过他人建筑物通道到达目的地的便利权或者地役权,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要的一类通行权。

楼宇之间、楼层楼梯之间、公路之间、构建物之间或者土地之间所产生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应为科学规划、业主让利和有必要性的不动产通行权,可以与土地利用权构建不动产联合或者利用通行权。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调解人员与车辆通行与限行的矛盾,解决建筑物空间封闭与开放的矛盾,调整建筑物所有权与利用权的结构,建立新型的相邻关系或者地役权关系,让有限的建筑物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建筑物空间相邻关系的相关问题。

袋路,就是袋地、袋建筑物之路,一般是指被土地、建筑物包围如口袋式的行人难、行车难之路。当公共道路(通道)、业主共有公共道路(通道)和私人公共道路(通道)被人为分割时,人员、车辆等通行就受到阻隔,因此需要确认、保护和利用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袋路的习惯法原则与袋地的习惯法原则应当是性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袋路不光是包含了袋地,可能还包含袋建筑物,而且很多时候形成了联合的或者复合的通行权,以及更远距离的相邻关系,故这种物权价值就显得更高。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仍然需要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682条之规定。”第682条笼统规定了公益性通行权、各行业通行权、土地通行权、土地建筑通行权,通行权人“有权要求对相邻人的土地享有充分的通行权,以确保通达其本人的土地,但是,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按比例给予补偿。”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所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第285条还特地规定了“用水地役权”,包括单个或数个用水的通行权。先满足生活用水、后满足生产用水的需要。

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包括单一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和复合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两种形式,也是现代人际社会频繁交往中开辟出来的新型的通行权。

单一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主要集中于业主相邻关系中产生的道路通行权、楼阁通行权、楼道通行权、电梯通行权和其他道路、通道、过道通行权,为业主的共有权、共管权、业主大会成员权或者另类地役权所规范与调整,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或者习惯法规范与调整。

其中:所谓业主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本楼层各业主共有的楼道、电梯的使用权与通行权,适用于加强型共管权、业主大会成员权的行使;所谓业主的另类地役权,是指业主从本楼阁通行至相邻楼阁所享有的地役权,是业主行使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的过渡性或者媒体性权利。此类通行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依约定,其他的依法理与习惯实行。

复合的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主要集中于与业主或者房屋租用人、借用人有关联的过路人,或者说是相邻、隔邻、远邻关系的关系人因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往来关系中产生的土地通行权、道路通行权加上楼阁通行权、楼道通行权、电梯通行权和其他过道通行权,为关系人临时的地役权所规范与调整,适用于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其中:相邻、隔邻、远邻关系的关系人,于通行权一定时,无论是相邻或者隔邻、远邻关系,于法理上都应当一视同仁。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向目标建筑物空间送货、洽谈业务的关系人,对于目标关系人的亲戚偶尔走亲戚不开展经济活动之类的可忽略不计。此类通行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依约定,其他的依法理与习惯实行。

其他的联合或者复合通行权还有:(1)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公路,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公路建筑物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2)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高架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缆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3)在土地利用通行权上加建水泥水渠并隧道,就形成了土地利用通行权和建筑物空间利用通行权之复合通行权;(4)利用他人建筑物在楼宇之间、楼顶之间建设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通道,或者利用现成的人物与货物或动物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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