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2-1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之一
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
一、基本理念
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系指以文字记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系指民事主体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的通用性依据,一是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二是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性依据,三是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成文法是正确处理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
物权法提出的总体依据是指导性的,与通常所说的“法律依据”相比,法律的周全性和刚性条件似显不足,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处理,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其中的处理办法之一。人民法院在处理非疑难案件时,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号入座式的审判;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可根据当地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来进行自由裁量。关于依据法理的自由裁量,尽管本条款没有明说,而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物权法于基础法理、应用法理方面都相当完备,只要法官运用得当,恰当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说明了成文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习惯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候补性依据。如果说既没有成文法、又没有习惯法依据可循,或者说有两种样式的习惯法相持不下,法官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案情、案由等法理与要件,正确无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在权威解读文本中特别强调指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法律规定是难以涵盖全部关系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谈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指出“……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分别为第181页;第182~183页)
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得知在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问题上,可能是所有公法系、民法系中适用习惯法最多的一种类型,这在农村社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个中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在于:
一则,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因素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涵盖全部相邻关系。
二则,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面临着如何面对民族自治、村民自治、业主自治、居民自治的习惯自然问题,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不尽相同,且随机应变的因素很多,很多问题几乎没有规律性可循。如果法律不管三七二十一搞全国“一刀切”,就有可能伤害民事主体的民主权、自治权、共管权,结果是适得其反。就拿农村的相邻关系和农业地役权来说,以引水、截水、蓄水、用水、灌水、排水为例,农村中经常一会儿旱、一会儿涝,反过来一会儿涝、一会儿旱,水的利用与反利用、兴利与除害等等,全是随机应变的,怎么处理?法律不能搞命令主义,也不能无所不包地规定之,最好的办法,只能由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来决定。
三则,当代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邻关系”的类型和问题不断增多,由小、旧相邻关系到大、新相邻关系,由古典式相邻关系到现代式相邻关系,由单一式相邻关系到城乡一体式相邻关系,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法律根本没有能力全部加以规范与调整,有的只能是概括性、抽象性地规定一下。具体的做法,最后决定于习惯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肯定是以法律、法规等为成文法主要依据,这是首选和必选的依据。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是很完备,却丝毫也改变不了成文法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诚然,成文法也有高下文野和效能效力之分,需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来进行优化组合或者优化选择。
二、一般分析
1.成文法及其效能效力
所谓成文法,是文字产生之后,社会政治经济较为发展的产物,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见诸明文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例、条令和行政规章的总称。罗马法中成文法体现于: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平民会议通过的决议;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答;皇帝赦令等。
中国的法和立法,也分几个层次,关系到法的效能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