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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1-1

相邻关系的权限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相邻关系的权限,就是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成就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之间的权限,是平衡不动产支配权人与不动产利用权人相互关系的权利范围而成立。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成文法的按照成文法执行,没有成文法的按照乡规民约执行,但共同准则是需要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客观要件。

相邻关系的权限,可以按照确定法和排除法的方式进行。

其中,适用排除法的方式比较简单,根据权利类型分类排列来一一对照,可以运用零物权的辨别方法进行相邻关系的“一票否决权”,便可断定其为完全无权,或者剥夺其所侵占他人的权利,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适用确定法的方式,主要措施在于肯定的基础上进行甄别与修正,并进行过程控制,力求做到将良好的相邻关系进行到底,并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当然,并不是说确定法有什么过人之处,也不是说适用确定法的当事人就不承担责任与义务。但是,人们从排除法的项目中不难筛选出“恶意占有”的份额来,从确定法的项目中不难筛选出“善意占有”的份额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确定法和排除法并不是孤立的,多数时候是两手并用才能凑效的。

2.按照确定法来辨别相邻关系的权限

按照确定法来辨别相邻关系的权限,实际上形成了两套辨别体系:一套是以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为轴心的相邻财产权体系,这是基础辨别体系;一套是以物权法为轴心的相邻物业权体系,这是高级辨别体系。可以说,物权法的辨别体系是发展了的民法通则辨别体系。物权法有法理基础更牢固、物权手段更加灵活多样、物权层次视野更加开阔、物权关系更明朗等特征,在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技术魅力。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不能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确定权限的出发点

(一)依据民法通则来确定相邻关系权限的出发点

1.依据身份权来确定权限

(1)公民身份权是个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公民身份权,分为18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类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半民事行为能力类两种,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时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当别论。

(2)法人身份权是经济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法人身份权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集大成者,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中,行政法人组织相互之间、行政法人组织与其他法人、公民产生相邻关系纠纷,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相邻关系的权限。

2.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

有效的合同是规范自主权利与义务的良好途径,合同的效力能够保障公平合理。确定权限时,能够将法定的权限与约定的权限有机结合起来。法定的确定也只能确定一个总体上的范围,而约定的确定可以将此范围细化、量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居民守法公约合同、农村与农业承包制合同、地役权合同等合同是处理相邻关系很适用的形式之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书面的约定,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与效力是个不错的选择。

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的合同内容有所不同,有些具体内容不是合同法所能够包办代替的。然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鉴别原则”是普遍化原则,完全适用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实行问题。

3.依据民事责任来确定权限

民事责任,有可承担的责任和不可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有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凡是有行为能力的越权、侵权者,都会不同程度地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相邻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并不是专门针对财产权关系的,人身权关系甚至于人身权关系兼财产权关系也是其中的重要对象之一。

譬如,相邻关系中的取水权、排水权、经济通行权等地役权相邻关系是财产权关系,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居住安宁权、环境卫生权、人行通行权等生活权相邻关系是人身权关系。

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责任侵权法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第97条~103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民事权利的系统性表述是:“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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