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国****会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也有职权制定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统称“法”。
按照法的效力排列,总的来说,宪法的效能效力高于一切法的效能效力,制度物权法的效能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的效能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能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能效力。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成文法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问题在于,关于相邻关系的范围多是以狭义的相邻关系对待,如屋檐滴水、截水、蓄水、排水、用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安装管线与设备、环境卫生、掘土、建筑等方面的权限与禁忌等,尽管项目较多,仍然属于狭小范围的相邻关系。
2.扩义的相邻关系
如果以扩义的相邻关系而论,除了狭义的相邻关系以外,业主之间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等建筑物区分权利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在相邻关系的范围之内。
如果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业主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停车权或者停车收益权比通行权更加重要,业主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共有权、共管权和收益权比地役权更加重要,业主的投资收益分配权也何尝不是相邻关系的一个重要对象?而现行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一个完整性的规定,物权法才列举9个条款,民法通则才列举含糊其辞的5个条款,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才7个条款,全部加起来才22个条款,其中约1\/3的条款是重复的内容。
3.广义的相邻关系
水法、水土保持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已经将传统的相邻关系深入了一步,成为广义的相邻关系。有些内容会移转到行政经济法等制度物权法方面来,则成为更加广泛而广义的相邻关系。对于农村地役权的限制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
现实上这一类相邻关系是很容易恶化的相邻关系,甚至于是陈陈相因的复制式恶化的相邻关系。如水流上游的一些地方官员带头筑坝截水蓄水,大量地霸占自然水流,对于水流下游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有的地方不问青红皂白地招商引资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向河流下游排放大量污染环境的废水,对于水流下游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尤其是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由于滥砍滥伐森林、过度放牧和开垦耕地,全国各地的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年复一年地水土流失,已经到了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地步;建筑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公然破坏公路、桥梁、自来水、通信设施和乱拆建现象,怂恿建设污染企业现象,乱倒余泥渣滓现象等等,幕后甚至于有行政主管部门开绿灯……。所有这些,事态非常严重,不仅仅是严重挑战物权法,而且严重挑战行政法;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恶劣行为,而且有地方政府直接参与或者主导参与严重破坏相邻关系的行为。所有新型的相邻关系法都在不断刷新、不断地面临着各种严峻的考验。
尽管法律法规不是执法的唯一性依据,但不失为仍然是主导性依据。问题在于,首先是新相邻关系的概念应当全部明确规定下来,其次是明文规定中有空档应当尽量弥补而未弥补清楚。如此说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4.公法与民法并用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相邻关系,都不能一概而论地视之为纯粹的民事相邻关系、光是用民法来规范与调整。民事主体之“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是将民事相邻关系与社会相邻关系截然断开的,而是合二而一的,并且是把“公共秩序”放在第一位的。地役权之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相邻关系,表面上是个纯粹的民事相邻关系,其实不然。
以地役权之相邻关系为例。中国是个土地公有制国家,地役权的设立与保护更加重要,不仅仅是民法保护它,而且公法也保护它。如农村的截水、蓄水、排水、用水、通行之类的农业地役权相邻关系,主要是由土地公有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调整的,比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之农业地役权相邻关系的强制效力更高一些。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相邻关系为例。这里面包括建设用地地役权、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之相邻关系、土地与住宅用途之相邻关系、业主之间之相邻关系等多个层面,财产权之相邻关系和人身权之相邻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很多。具体地说,业主之间或者物业小区之间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眺望、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相邻关系,一般按照民法或者一般物权法的规定实行;小区内或者小区之间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扩建、业主搭建阳台飘台、住宅改作商业用途、开挖地窖或者地下室等相邻关系,一般按照公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实行。凡是与制度物权法沾边的,肯定要按照公法的规定实行。
城市的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