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3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7-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7-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7-1

业主基本义务范畴

一、基本理念

业主基本义务范畴,应当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业主在行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决权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在行使居住权、出租权、休憩权、通行权、地役权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基本义务范畴极其复杂极其广泛,物权法等成文法不能涵盖所有的范畴,有时候需要依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进行补充规范。

要回答业主及其居民的全部义务范畴有哪些,对于一般人来说也是有点犯难的。况且,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模式是不完全相同的,划分责任的办法也是有差异的。有鉴于此,物权法第83条概括性地列举了几种义务的范畴,应当是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基本的义务范畴。

古人云“莫为善小而不为,莫为恶小而为之”指的是许多小义务可以积攒为大义务,大义务可以积攒为大自由、大权利。

业主及其居民的基本义务范畴如下所示。

1.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是业主最传统和最广泛性的义务。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有害细菌的污染等对于广大居民危害性很大,故国家历来的口号是“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事业”,非同小可。

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业主及其居民不得任意弃置垃圾废物。所有垃圾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垃圾桶或者垃圾箱、垃圾池等地方弃置。一般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弃置,如将废电池、废金属、废塑料、废报纸、废旧电器等废旧物资收拾起来以便于废物利用。没有专职清洁工的物业小区,更要人人自觉地维护楼房内和周边地区的卫生条件。此类规定,以物业管理规约见长。没有订立物业管理规约的,以公序良俗为准。

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对于居民区垃圾的堆放、综合利用以及处罚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利用垃圾进行发电,做到了既清洁卫生又废物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垃圾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垃圾就是浪费资源。这意味着业主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已经由单一义务向多重义务加重,从利众利己的环境卫生义务上升到利国利民的开拓经济效益的义务。

二是要求业主及其居民不得向规划小区警戒线内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固体、液体、粉尘、颗粒、放射线、光辐射、电磁场波物质和超过50分贝的噪声。这些不可称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到其他业主与居民的身体健康,噪声污染也会影响居民休息甚至于影响到人的身心理。

此类规定,可参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执行。大多数无形的有毒有害物质隐形地造成环境污染,对人类和生物也有毒害作用,剂量足够大时能够致使人员伤残甚至于死亡。业主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就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者相当的财产权,这在任何国家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以上是业主及其居民最基本的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从儿童时期就开始抓起、学起、做起,一直做到老学到老。如不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高空抛物等,均为日常禁止和相互约束之列。

2.遵守饲养动物有关规定的义务

遵守饲养动物的有关规定的义务,是保障环境卫生和生命安全的义务,法律不禁止却提倡严格限制饲养动物。

基于环境卫生和业主居民身体安全的考量,一般而论,城市规划小区不允许业主及居民饲养家畜、家禽,限制饲养宠物。饲养犬只和宠物狗、宠物猫、宠物蛇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定期检疫和指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饲养,需依法上交国家动物保护部门处理并饲养;业主认养动物园的动物,只能在动物园中进行认养。

业主不履行此项义务,稍有不慎很可能成为肇事者。如有的物业小区内就发生过烈性犬只咬死人与伤残事件;有的业主养殖大型毒蛇引起邻居恐慌;有的业主发展养殖黑熊取胆汁谋利;有的将国家级濒危保护动物领回家养殖而暴病死亡等等。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责任区分清楚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有类似的规定,并规定第三人的责任。此法第79条至第80条分别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