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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

业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概念

业主的基本义务,全称是业主及其居民的基本义务,亦称业主居家生活之基本义务,是对应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公用设施使用权之上和业主文明公约的既定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约定的既定义务和公序良俗的道德义务。

所有义务,既是个体履行的又是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义务。督促业主及其居民履行义务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约不允许业主及其居民光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批评以及财产权、人身权之诉,应当承担违法违约各方面相当的责任。

所谓业主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小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大相邻关系”和“特大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所有的基本义务一项也不能少,业主以及其他的人该履行义务的一定要履行,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做一个合格的业主或者合格的公民,首要从认真履行“小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开始。

每个物业小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个业主都有一整套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83条明确规定的业主的基本义务是:“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何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的基本义务,包含遵守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规范的基本义务。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是常见的基本义务。物权法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来规定的,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会员权、共管权等一系列财产权、身份权、人身权,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与物理管理人关系的权利,都得履行业主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第83条所指不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项目,主要是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所指不违章搭建等项目,主要是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拒付物业费等项目,主要是债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其他的,如不乱吐痰、不恶语相加、不伤风败俗和诚实信用等,可能发生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于“相邻关系”一章中,由第84条至第92条的规定,全部是业主的基本义务,这些基本义务由本物业小区扩大到了相邻物业小区甚至于更远的地方。“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来规定的,并且是对于人类具有普世价值的指导意义。任何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哪怕是最腐朽的垄断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对于本国任何公民无一例外要求履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适度相均衡原则”,任何权利是附带一定义务的,任何人是一定要履行一定义务的。业主享受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肯定要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里讲“业主的基本义务”,不是全部的义务。由于每个业主的义务项目很多,而且不光是涉及到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还有其他种类物权法、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只能大概地讲述一番。

本条款规定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指的是业主行使财产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决权、自治权与监督权、成员权与居住权、身份权与安宁生活权,以及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人身权保护请求权时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限制的权利,是附有一定义务的权利。当其权利与义务不搭配、不均衡时,应当依法予以重新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业主有很多项目是要求先履行义务、然后再享受权利。如业主每月需预交或者先清偿完毕物业管理、卫生清洁、公共照明、公共水泵、公共电梯等费用之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安全管理服务的权利、照常使用建筑物区分共有设施和照常停车放车的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

业主的基本义务,是日常生活之生活型、消费型、相邻关系型或者人际关系型基本义务,不是单一的义务,应当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义务、道德文明与守法文明相统一的义务、个人自律与共律他律相统一的义务、有形物权限制与无形物权限制相统一的义务。由此可见,所有这些是与生产经营型、物权交换型或者逐利谋利型基本义务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是不相同的,故我们可以称之为“业主居家生活之基本义务”。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当好文明居民的基本义务、物业共管参加共决的基本义务、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共同维权的基本义务、依法执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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