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5-1
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
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对于相关行为的制度规范、合约规范与行为规范。说到底,就是双方之间信托关系的规范。至于本条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规划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如物业小区内人身安全也是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内容之一,甚至于比财产安全更加重要。
一、制度规范
制度规范,指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要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规范化监督与管理,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需要共同遵守、相互监督与规范化运作的。
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对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的原则性规范。类似的原则性规范还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规范的祥细的服务合同,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业主共有的物业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是法定的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是物业信托管理以制度化建设来推动规范化建设的强力规范化,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公信力与威权力。
二、合约规范
合约规范,指物业管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规范。
对于商品房业主而言可能不止一个物业管理合同,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业主购房时签订的临时性过渡性物业管理合同,过期作废后或者自然失效后需要重新签订,以保证新合同的严肃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对于业主已经成为物业小区的正式成员后如何签订合同的程序与内容如何规范,原则上等到时机成熟后分两步走:第一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人签订总体的或者框架性的物业管理合同,统一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为各个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签订合同创造良好条件铺路。第二步,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信托责任与义务,尽可能地制订祥细具体一些,不能拖泥带水含糊其辞。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如果在此之前曾经签订过类似合同,如业主购房时签订的临时性过渡性物业管理合同,或者是业主与前一个物业管理人签订的正式物业管理合同,过期作废后或者自然失效后也需要重新签订,并写明上一份无效合同在此基础上一并撤销,以保证新合同的透明性、严肃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一)管理项目;(二)管理内容;(三)管理费用;(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等。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服务”一章****17条是围绕着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进行铺陈的。
正式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原有的临时性过渡性物业管理合同跟着过期作废或者自然失效。里面一些有用的内容可以写进新的合同即正式合同中去,如双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搞违章建筑,不得乱搭乱建与乱拆建筑物与附属设施,要一同承诺整治广告牌的树立、遵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规定等,这些内容是永远不得随意删除与更改的。原则上,应当是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主、并适当参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来规范双方的合同内容。
三、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进行遵纪守法、举止端庄、正当维权、和睦相处等自强自律方面的规范。他们的措施是以履行规范化的合同、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公约为中心进行广泛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