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的行为规范
法定的行为规范中,指行为人最主要的是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其次是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范。土地的专地专用、禁止违章建筑、禁止在小区内制造或储存、禁止交易枪支弹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住宅改用涉黄色赌博毒品走私的场所等等,是由制度物权法甚至刑法规范与平衡的,具有很高的约束力与执行力。讲信用重合同、睦邻友好关系、完善信托关系和法锁关系、正确处理双方的监督管理关系等等,很多方面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平衡的。
需要注意的是,死板的硬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办法,也会弄巧成拙的。如其一,普通物权法中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进行财产交易或者物权交易的,但物业管理服务不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进行财产交易或者物权交易的,而是以管理服务为中心进行物权交易的,交易规则与交易目的有些不相同。其二,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各种权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等级。即使是存在信托物权体制,两个阶级的权利始终完全是不能平起平座的。物业信托管理活动中,关于“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各种权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等级”也是客观存在的,而关于“存在信托物权体制,两个阶级的权利始终完全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则有所不同。仅仅就财产上的等级制度是如此,但就其财产管理权、监督权上,在很多时候和很大程度上两者之间却发生了“平起平座”的特殊情势:所有权人可以管理、监督用益物权人,即业主可以管理、监督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也可以管理、监督业主。并且,双方之间特有的“平起平座”的管理权、监督权基本上是法定的,尽管它们融入到意定的合同之中细化起来。
2.意定的行为规范
意定的行为规范,指行为人双方之间在不违反法定规范条件下进行习惯法、合约法、约定俗成法、相互监督法的规范,多数项目内容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制约,少数项目内容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制约,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习惯法、合约法、约定俗成法、相互监督法的规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不是包罗万象的,总会留有一些余地的。余下部分只能由意定的规范来指导双方的行为。如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交付和具体交付多少、维修费用到底怎么筹集和具体交付多少以及利润如何分配、住宅改作商业用房到底是否可行、临时停车场到底该不该建设和该不该收费等、小区美化和园林绿化怎么个搞法等等,法律和公权部门不能武断地下结论,顶多给个参考意见参考价格。所有这些具体的层面和方面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来确定,即意定并规范各自的行为。
四、多方的监管机制
多方的监管机制,指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相互的监管机制,加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参与的相互的监管机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指导性监管机制。
多方、多层次、多角度的相互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物业信托管理的规范。没有这个杠杆作用,所有物业管理服务的物权体系、信托体系、法锁体系、法律体系与相邻体系就不能成立,任何一种规范就会失效。
1.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内部相互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个主监管系统,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的大事可以由他们作出民主共决。业主将日常事务委托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常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接触,进行相互监督。
2.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内部相互的监管机制是个辅助监管系统。他们的监管权是一种特定的共管权,基于业主之委托合同授权,使得他们的共管权能够与业主们的共管权融合为同质化的共管权,并由此发挥出他们特定的监督管理权。
本条款的重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规划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是顺理成章的规定。问题的另外一面,两个监管系统和两种共管权也要兼容,不能失之偏颇。如果说仅仅只能由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人,却不能由物业管理人监督业主,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看问题,认识上是错误的。
3.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税务、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公安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基层人民政府等多部门的指导性介入,并且受多种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控制。
现实中由于信托制度与监管机制的失范,个别物业小区内发生一些物权纠纷令人深思。个别物业小区的物业企业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供暖费、共用电梯维护费等为由,擅自停电、停水、停暖气、停电梯,个别物业小区的业主家中发生财产失窃现象甚至于外来人员致伤残亡业主现象,还有极个别小区的保安对业主大打出手,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无小事,有的小事能够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