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9-1
业主费用的分摊
一、基本概念
业主费用的分摊,全称为业主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的分摊,系指为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生活便利条件,保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期有效使用,保证业主正常的生活需要,业主有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及时地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设施提供分担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资金的分摊。这种由全体业主负责的、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某种形式来分担的费用,简称为业主费用的分摊。
某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业主费用的分摊相当于业主的投资,有收益分配的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约定进行民主分配。
业主费用的分摊,一般为业主法定的义务,可定义为负物权、减物权或者反物权。业主收益的分配,一般为业主应有的权利,可定义为正物权、加物权或者长物权。业主收益的分配有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权利人参与了业主费用的分摊。但业主费用的分摊并不必然地产生收益和收益分配,因为绝大多数项目是纯粹义务性质的。
物权法第79条规定了维修资金的业主共有权与共管权,所点明的维修对象是“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公布。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更有专门性的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分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四)屋盖的修缮: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可上人屋盖(包括层面和周边的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的修缮: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2、为某些层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以上规定相当全面而专业,房屋的日常维护和大小修缮及其费用的分摊很明细也很适用,而物权法过于抽象,需要结合起来一并领会。以上经常用到“房屋所有人”的辞藻,读起来别扭而拗口,没有物权法“业主”的通顺、好记、好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为生造、生辟词语。什么叫异产?按照物权法规定精神,由多个业主组成起来的房产,既有专有财产、又有共有财产,两种财产权是相互联系、不能分割的。既然是异产房屋,为什么又是毗连房屋?异产房屋,应当是独门独院的、业主个人独有的房屋才说得通,在一个楼盘和一个物业小区中由多个业主并存的情势下,连专有部分的房屋也不是异产房屋,而是连体房屋。什么是毗连房屋?同层次或者上下层房屋是毗连房屋,而不同一幢楼房甚至于不同一个大院的房屋同样是毗连房屋。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是比较死板的费用分摊规定,它只有一个选项,没有选择的余地;它只讲费用的分摊,而不讲收益的分配。
物权法第80条费用分摊及其收益和对于一些概念作出了实质上的更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此处的“约定”不是业主个人随意约定的,因为是大事项,肯定需要经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共同研究、共同依法依规约决定的。物权法的“约定”表面上是模糊的,实际上是于模糊中见精确,这跟模糊数学的原理是相似的。
费用的分摊、收益的分配等事项,各个规划小区和其各个时期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欲从诸种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非平衡中找出平衡点。首选的办法,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约定,集思广益,从而达到既生动活泼又心情舒畅的共管局面。有了共同约定,大家自觉地按照共同约定执行,才能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共决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假若上述首选的办法不存在或者通不过,可舍去以上方案,退而选择第二方案,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以上首选方案,称为约定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方案,属于相对弹性的方案;以上备选方案,称为法定的费用分摊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