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8-1
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一、基本理念
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是指由多楼层多单元多业主组成的物业结构中,有关物业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依约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及时公布筹集和使用过的维修保养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属于法定的业主共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经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维修资金的日常共管,基于业主动态的财产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和知情权、跟踪权、更改权或撤销请求权而设立,着重点在于约法三章,相互监督,共同决定,共同管理,公开讨论决定、公开查检账目与处理情况。这是履行交费义务在前、享受共管权和共有权在后的物权模式,没有履行义务就没有权利。
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基于业主的财产共有权、业主共管权而正规化、公开化、合理化。筹集、保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是动态的共有权和动态的共管权,是每个业主份内的权利、也是义务。共同筹集、监督保管、公开使用维修资金是业主财产共有权、业主共管权所附带的义务,甚至于比业主的权利更加突出。
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所涉及到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约30项,全部是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的对象。
二、一般分析
理解本条款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日常共管的主体
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的主体,此处专指规划小区或者大厦内多楼层多单元多业主组成的物业结构中的全体业主。就是这些生活在一起的朝夕相处的全体业主成员,基于建筑物专有权之外,还享受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权,享受了业主们共同生活、共同使用共有设施的日常便利。
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民个人拥有的住宅比例越来越高。住宅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也由过去的国家、单位承担转变为由居民个人负担;多层楼宇鳞次栉比,土地集约化和人口密集化、楼房高层化确实带来了许多便利,却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梯、加压水泵、水箱等常用设施使用长久了需要维修保养,甚至于住房主体承重部位、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分,到一定时间一定程度时也要修缮。业主个人的负担,有时是小额负担,有时则上升为较大负担。业主的这些负担的项目,是法定的负担的项目,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土政策决定的。无论是法定的负担项目,还是约定的负担数额,业主始终是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的主体。
按时、足额交纳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在同一个业主物权圈子里,不论职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当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也叫“物权法面前,人人平等”。
业主交纳完毕维修资金后,不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所有,也不为物业管理机构所有,如本条款所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且这种维修资金一定是专款专用、定向使用和账目公开的。业主们也可以确定采取“合理退补”的办法来管理使用这笔资金,不足部分需要重新增加筹资额,盈余资金应当不延迟地退还给每个业主,或者统一划算、累积至下一年度一并使用。
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收支是否合理、是否有铺张浪费或者贪污盗窃情形存在,业主要经过调查研究如公布账目审核、参照本地区收费标准和实际维修情况来判断,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水务、价格等机构咨询相关的规定。业主对于不合理的筹资与使用现象可以批评与拒绝,对于维修资金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现象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
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一般采取年计划、年承包、年结算、年公开制度,所有细节都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规约中明确约定。问题在于,很多物业小区多年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多年来不召开业主大会,很多业主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无所用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盈余分配或者累积筹集问题,是由民事主体来解决的,适用于民法的规范与调整。业主在二年之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二)日常共管的对象
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的对象,这里主要指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之日常共管的对象。无论那个规划小区楼宇,都会存在一定的维修保养项目,只不过是项目多少、大小不一而已。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对应于日常的筹集资金,远期维修保养项目对应于远期的筹集资金,特殊维修保养项目对应于特殊的筹集资金,大致情形是这样的。
1.日常维修保养项目
以下项目可以设定为日常维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