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3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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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9-1(2 / 3)

益分配方案,属于相对刚性的方案。至于哪个方案最好,不是本条款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款的着重点,在于解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合法程序问题,亦即指定业主费用分摊这种义务的必然性和收益分配这种权利的连贯性问题。

二、基本类型

业主费用的分摊,按选择时类型划分,分为自然方案、意定方案和法定方案三大类型。此外,按收益或者义务类型划分,还可以分为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和不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

1.自然方案

自然方案,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自然而然存在的可选择方案,包括按每户业主无差别平均分摊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有差别分摊方案、按照户籍人数或者常住人数有差别分摊方案。

2.意定方案

意定方案,指业主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自己的愿望,从三种自然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并提出自己的设想与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前提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原则通过后就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来实行。

根据本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各种方案中,业主意定的方案是比较通行、公信力较强的方案,只有在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情势下,才选择法定的方案。

3.法定方案

法定方案,指业主大会议决不成功、不达标的事实成立后,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不再从自然方案和意定方案中任意选择,而只能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民法来确定的方案:“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没有约定”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约定,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没有约定,即没有参与合意。

“约定不明确”是指:一是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二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意见分歧大,议决不成功、不达标和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即没有达成合意。无论是哪种“没有约定”和哪种“约定不明确”,均可以采取法定的断然措施: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4.收益型方案

收益型方案,即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方案,亦称积极型费用的分摊、权利与义务相吻合型费用的分摊,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能够与收益分配等事项挂钩,即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既有付出又有收入的一类费用分摊方案。

如某栋住宅楼内原先的文体娱乐室改建为商业性的棋艺室出租谋利,或者改建为商业办公室、商业库房等出租谋利,所有投资的业主可以从中获利,自然是按照投资的多少进行收益分配。这是一种很重要的业主费用的分摊,对于每个业主至关重要。

业主之间采取按户平均分摊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区别不是太大。问题在于,法律已经确定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能归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中介商所有,也能不归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所有,他们既无不动产所有权,也无投资权和利润分配权。现实情况是,业主内部的物权关系和谐一些、容易处理一些,业主外部的物权关系矛盾一些、不容易处理一些,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者是原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中介商派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是业主们重点监控的主要对象。

5.无收益型方案

无收益型方案,即不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方案,亦称消极型费用的分摊、纯义务型费用的分摊,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不能够与收益分配等事项挂钩,即只有分摊费用的义务没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只有付出没有收入的一类费用分摊方案。纯义务型费用的分摊类型很多,占各种分摊费用的大多数项目。如电梯、楼梯、水箱、水管、消防、燃气管道、电路管线、道路、沟渠、池井、下水道、路灯照明、临时停车场、共益文体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的分摊,保安费、清洁费、园林绿化费、耗电照明费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分摊等,涉及到的项目有二十多种,所有这些都是没有利润回报的纯义务性费用分摊。

以上这些费用的分摊,关乎保安管理费、环境与水池清洁费、电梯使用与维修费、园林与道路绿化费、耗电照明费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分摊是日常性的,业主及其家庭人员每天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就得履行费用分摊的义务;其他的是临时性或者远景性的费用分摊,业主及其家庭人员临时性或者远景性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就得履行费用分摊的义务。而且必须是先履行费用分摊的合同义务,然后才能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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