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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0-1

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

一、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

业主自治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义务,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建筑物规划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这是一种长期的断断续续性的本职工作的义务,同时又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其工作范围并不局限于对于建筑物规划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是需要建立长期的纽带关系,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对口管理。

这种义务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新生事物,许多问题都在探索之中,需要政府部门及时的指导与协助。这是业主实现自治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对口管理应尽的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合法成立、健康成长、稳定维权、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及时的指导与协助;而规划小区的和谐安宁,有利于整个社区的和谐安宁,维护和谐安宁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物权法第75条第2款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只是众多义务项目其中之一。

他们的很多义务项目,不止是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只对事对人、不搞格式化。地方人民政府即使是对于不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也要给予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如有的城市政府部门编印下发数百万份《居民防灾减灾手册》、《公民手册》等等,就是有针对性地给予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如针对社会上色情、网络、经济诈骗等案件频发的情势,许多公安部门制作了大量广告牌、宣传资料,置放于物业小区的广告栏和其他显眼的地方,有的将视频资料公布于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起到了提醒公民的一定效果,很多违法活动因此而宣告流产。

建筑物规划区内平凡而不平庸,因为它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所涉及到的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各种事务异常之多,共管的、齐管的部门很多。

除了日常管理的以外,多数部门是幕后管理或者影子管理、随机性管理。很多城市的流动人口很多,经常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对于每个小区的治安管理、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居民的幸福感受,不是完全来自于收入的多少和财产的多寡,更大程度上是来自于人身权的保障。为了全社会的太平安宁,各地各级政府不惜工本与血本组建了规模庞大的民警与协警、交警与协警、城警与协警、经警与协警,以及消防警察、森林警察、海事警察、边防警察等等,加上庞大的保安员队伍,配合刑警与武警维持治安。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履行有关义务,物权法没有明细规定。本文拟作简单的探讨,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第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备案,发放业委会的证件证书,并免费提供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经验介绍之类的宣传资料,指导业主完善自治管理机制。有些城市,有三分之二的物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动员、指导和监督他们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义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与物业规划小区,有行政区域的隶属关系,关系比较密切。组织工作是协调各物业规划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敦促召开业主大会例会及其他会议,协调解决居民日常纠纷。日常工作是协助物业规划小区搞好防火防盗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街道司法调解部门也可以对于物业纠纷实施民事调解,化解物权纠纷。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免费为业主们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特殊需要时,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干部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直接对着大家发表指导性意见。

居民委员会是地方人民政府最基层的派出组织,是联系社区和每个物业小区及其业主自治组织一个纽带。居委会是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民意选举下产生的组织机构,他们上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下对居民负责,虽然机构很小、人员配备很少,而所服务的对象与项目却很多。如法制与人口宣传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扶贫帮困工作、老年与残疾人活动服务工作、协助治安管理工作和防火防盗工作、环境卫生与检查工作、家庭民事调解工作等等,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工作只是其中之一。当然,这项指导和协助工作的任务一般是由居委会来完成。

第三,街道派出所的义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是与各个小区对口治安管辖的责任单位,主要应对治安事件、恶**件、**和其他不法或突发事件,日常事务是户口登记、常住人口登记、外来人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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