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街道派出所一方面要经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保持联系,另一方面要经常与物业公司保持联系。有业主委员会的,直接与业主委员会联系,这样就能省时省力,提高工作效率。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派出所只好与业主直接联系,也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街道派出所应当免费为业主们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遇到突发**件,街道派出所应当派员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化解矛盾冲突。派出所可协助刑警缉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大型运动会等特定场合下维持秩序等等。
第四,其他部门的义务。譬如,人民防空部门有对小区定期检查防空设施安全的义务;消防管理部门有对小区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的义务;环境卫生部门有对小区周围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城市管理部门有对小区新增建筑设施、余泥垃圾堆放、公共场所摆摊买卖等有警察管理的义务,他们有拆除违章建筑、违规广告牌霓虹灯等方面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小区内的物业公司和经营性用房有登记管理的义务;税务部门对于小区内的物业公司和其他经营者有征收税款的义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对业主或居民、外来人员检查或处罚违规生育的义务;技术监督部门对物业小区内电梯安全定期监督检查的义务。另外,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对于物业小区或者其他单位也有检查违规用地、违章建筑的义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是对于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齐抓共管,各自履行职责与义务,才能变无序化管理为有序化管理,变单一化管理为系统化管理,提高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效率,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小区治安。
业主的权利,不止于财产的单一性权利,财产安全的权利、人身安全、生活安全以及小社区安全与大社区安全的权利,以及业主共管、业主自治的保障性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多重权利。尽管这是一些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多少涉及到一些公事的内容,涉及到公序良俗、社会治安等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正确行使、不搞违章建筑等法律限制条件则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内容。有鉴于此,街道等行政基层组织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小区的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是完全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
地方政府的义务,是多部门齐抓共管的义务。只要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组织管理权、治安管理权有牵连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有相应的监督、管理的义务。
如《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负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规划小区组织建设
物业规划小区的组织建设问题,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地方基层组织和很多业主重视不够,已经建设的很多流于形式,未建设的很多,反正存在的问题较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行政编制单位,纯系群众性自治组织,地方政府只能作一些指导工作和批评建议,难以用强制性办法来推行。总的来说,本单位的房改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集资房小区和公寓房小区比较容易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商品房小区比较困难一些。商品房小区里,业主来自五湖四海,一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从不同的地方入住,互不相识,他们入住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相差几年,在一盘散沙的情势下成立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到成立业主大会的困难程度与现状问题。列举的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市目前(引者注:应当指2007年以前)成立业主大会的,仅占已有物业小区的三分之一左右。河南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而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业主自身的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