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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里主要是指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均为真正意义上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一般规定,较少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多受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受土地公有制、专地专用制度、建筑规划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地役权制度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统一规范与调整,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均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需要和可能,这种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利于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理顺内部的产权关系、分配关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优先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私人独资、个体企业。

国有、集体独资企业或独资公司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上、名义上也是不依赖于外援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但内容上不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上始终存在铁定的双重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说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企业基本上是弱势企业,难免向他人借款、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矛盾,或者在资金短缺、应急状态下向原材料或产品供应商佘账,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是很少见到的。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般而论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首先是在自然资源、投资资源、市场资源、产业资源配置上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且有行业准入门槛、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有私人财产合法来源的限制。其次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小等自身条件的限制,自然而然地弱化了企业的物权价值。

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在情势不利的条件下,会主动地向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迈进,或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入股或者搭伙经营。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可能发生两种后续的情况:一种是无后台背景的出资人,老实、本分地与其他企业法人联姻,其出资人所有权是合法、合理的;另一种是有后台背景的出资人,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产权、股权、股份,并将其非法收入“合法化”。

由此可见,虽然将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法人所有权说成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不是百分之百完全准确的,很多小型、微型企业吞并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很多落马的亿万富翁是开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的角色,很多下台的贪官污吏和承包寡头也是一夜暴富,很多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在国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入干股或者象征性出点资金入股然后一夜暴富……。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片面地机械地谈论企业法人所有权、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关键在于这种所有权是否合法、合理和合乎民意。持权抢夺、持权抢劫和贪污受贿等犯罪团伙、犯罪活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公害,是整个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有物权、正物权,出于条款简洁的需要,将无物权、零物权、反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偏物权和信托物权统统省略掉了。这样一来,我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了。现代社会、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物权法真的是比古代社会、农村社会、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复杂多了,宏观物权法真的是比微观物权法先进多了!任何一部法律最好是标本兼治的,那些治标不治本的法律是叫人哭笑不得的。

德国物权法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有552条;中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那里面只有247条。并且,德国物权法是纯农业社会的和纯私法的古典普通物权法,而中国是揉合公法、私法一起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起并部分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的杂交物权法,这么点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中国物权法增加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这是个创造。

世界上任何一种企业法人在对外的物权关系上,都免不了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如企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其他的各种商品信誉等等,以及向国家缴纳税务的义务等等,对于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另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即使是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个体企业,不可能从人、财、物、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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