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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2 / 3)

、销的各个环节永远由一个人来完成,往往由此产生了业务性的普通信托所有权。就是说,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对外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夹杂着社会责任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内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并且由企业法人普通信托所有权支撑了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从普通物权法来看,信守合同、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内部与外部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每个物权主体必备的素质;从担保物权法来看,除了普通物权法那些物权主体必备的成分,还增加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种专门化的法定成分。并且,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双方均有信托所有权: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担保物、不得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和返还担保物等信托责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债务、不得隐匿抵押物、不得拒付孳息等信托责任。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该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为同位素所有权,即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所有权人。所谓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自己,并无他人。因为不存在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所以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一般出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之中,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别。

物权法第68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两个方面。企业法人所有权,指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企业后,即构成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出资人除外,因为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二合一的所有权——所谓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指这种所有权形式和定义。

二、基本特征

独立自主型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产权清晰。出资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的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其产权清晰程度,是任何企业法人所不能比拟的。

二是规模有限。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范围与规模都是相当有限的。

三是物权纠纷外向。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物权纠纷倾向于内部矛盾,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于外部矛盾引起的。由于产权清晰,内部物权纠纷难以再现。由于对外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加,自然会增加外向型物权法纠纷的几率。

四是防火墙装置对外。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私人合法财产的防火墙,有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三项、三级防火墙装置。侵占、哄抢、破坏,这三项威胁,有来自私权力的侵犯,也有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甚至于可能来自假公济私权力的侵犯,所有这些,都是来自外部势力的侵犯。

五是完全独立自主。个体、独资企业,从出资设立到企业生产经营,直至企业消亡的整个过程,企业主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六是即使是存在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制约,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私人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仍然基本上能够保持独立自主的本色不变。出资人与企业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持企业独立自主的本色不变。不过,分配不公、苦乐不均和合同内容不合理等主客观条件的存在,也有可能企业法人独立自主,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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