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0-1
集体企业法人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企业法人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系指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并委托该集体企业所形成的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其所有制地位,仅次于国有企业法人制度信托所有制,集体经济是宪法保护的重点经济体制之一,故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对世权等特殊的物权。
其重点物权关系主要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出资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替全体集体成员负责,集体企业替出资人和全体集体成员负责。在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前提下才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在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的前提下才由一般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由于集体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故其所享有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也较大。
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同的是,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重点也在于对内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应当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集体组织架构逐渐痿缩或遁形,集体组织关系变得十分的复杂,故“集体”以及“集体企业”这种物权主体已经成为最模糊的主体。在这种情势下,唯一可以替代的和最实用的是,更加需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法人的制度信托、专业信托和一般信托责任。就是说,集体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比任何一种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更加迫切需要,并且更有现实意义、指导意义和更具有实用性。
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定向所有权、特种信托所有权,不是完全独立的所有权,也不是普通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不是法定的和定向的、而是意定的和临时的信托所有权,是依附于所有权的一般信托所有权。一般而论,所有权优于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优于普通信托所有权,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
本来,集体组织、集体企业法人的产权制度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但由于所有制制度调整过头而规范不足,结果由所有权制度压倒了所有制制度,以至于导致集体组织、集体企业法人非常的被动。古典的物权法体系,只注重所有权、不注重所有制,只注重所有权、不注重信托所有权。这种农业社会式的狭隘的物权法理念,对于工业社会已经不太适应了。中国物权法虽然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同样地出现了这种通病与痼疾,这是我们需要引起重视的重大原则问题之一。
许多集体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制,这就说明了在制度信托所有权基础之上,又建立了专门的专业的信托所有权制度,并经常会发生普通信托所有权事件。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专门的专业的信托所有权制。集体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集体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控股)、信托所有权(参股),但是,必须接受企业职工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也包括全体股民这种类型的财产委托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受托人。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由于存在信托型财产关系,仍然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财产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法人,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产权清晰”。出资人拿到股票,那只不过是产权初始化的价值符号的“清晰”,而产权价值变动的状态,许多股民是不知情的。许多人购买股票,是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资料得到的蛛丝马迹,多数人不知道该公司到底经营什么,甚至于该公司在何地方也不知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交易、内部操控及做假账坑害普通股民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案值甚至高达几亿、几十亿元的天文数字。并且,广大股民的损失,甚至于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行使,与其他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行使有些地方过于放纵,过于特别。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可称之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可称之为“独立自主型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固名思义,集体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是受制于集体出资人权益的、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所谓集体,是指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两大类型的公有制单位。与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样,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以乡村集体企业而论,乡村企业法人受制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委托人,乡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