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事物,而且可以证明它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纯粹的所有制关系是有所不同的。笔者将这种物权主体命名为“合有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混合体制,也无论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者其他的所有制,甚至于公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混合也可以称之为“合有人”。这个立论是站得住脚的,一旦物权法得以修正,肯定会予以正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7条
相关名词:【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主体】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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