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类=ENB2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B3类+B3类+…nB3类=ENB3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级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城镇集体所有制同交混合的出资人的公式,也可以参照农民集体所有制同交混合的出资人的公式进行对照检查。
C类:设定私人股份公司出资人为C1类、私人合伙企业出资人为C2类、私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C3类。C1类+C2类+C3类=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其中,C1类+C1类+…nC1类=ENC1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C2类+C2类+…nC2类=ENC2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C3类+C3类+…nC3类=ENC3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D类:设定香港公司出资人为D1类、澳门公司出资人为D2类、台湾公司出资人为D3类。D1类+D2类+D3类=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之所以将台湾公司出资人列为D3类,排在澳门之后,是因为台湾虽为中国领土主权之一,但目前没有统一政权与法律,存在管辖权之争。
D1类+D1类+…nD1类=END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2类+D2类+…nD2类=END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3类+D3类+…nD3类=END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E类:设定外国国有企业或者私人商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企业,设定外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为E1类、外国私营企业出资人为E2类、外国自然人出资人为E3类。E1类+E2类+E3类=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E1类+E1类+…nE1类=ENE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2类+E2类+…nE2类=ENE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3类+D3类+…nE3类=ENE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E代表某种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2.异交混合的出资人
根据以上同交混合出资人的设定及其公式,理顺了他们的出资人主体以后,不难确认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1)中国内部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A类+B类+C类+D类=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更小层次的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此处省略。
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2)中国与外国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中国EN+外国EN=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外国所有制(E1、E2、E3)
中国EN和外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以上列举了ABCDE五种出资人主体。按照宪法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应当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导地位。至于具体的怎么做法,政界、学界和民间人士及广大群众都有不同的观点,这里不一一赘述。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体只有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共四种主体。本文列举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私有制、港澳台(海外)所有制、国外所有制共五种出资人。另外一种即“其他人”,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主要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而这种物权人不属于经商办企业之类的物权主体,故本文未列举在内。
笔者的一条意见是,“其他人”这种物权主体除了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外所有制这种出资人,因为这一类毕竟不是中国人,并且所适用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与中国的企业出资人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列为“其他人”。
笔者的另一条意见是,通过以上排列法对比,混合出资人直接导致了混合所有制的诞生,而且是很突出的经济体制。无论是否认识到它,而它是客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