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1
私人财产防火墙
一、基本概念
私人财产防火墙,亦称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是法律专门为保护私人合法财产而设置的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三道“三防式”防火墙。这三道防火墙,既可单独发挥作用,也可混合、共同发挥作用,既可借助法律救济的办法来运用,也可以采取自我防备、自我保护的办法来运用。
对于私人合法财产,侵占、哄抢、破坏者是负物权和零物权;相关私人合法财产,被侵占、被哄抢、被破坏的是正物权和有物权。法律一律不承认、不保护非法的负物权和零物权,法律一律承认、保护合法的正物权和有物权。
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私人财产防火墙,侧重于私有财产的确认、保护与利用,所有这些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规范与调整的结果,将私人财产防火墙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三大财产保护系列构建成巨大的财产保护体系。其中,国家财产防火墙和集体财产防火墙中的很多财产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而私人财产防火墙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财产项目则很少。私人财产的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的。鉴于私人财产来源广泛与复杂、自身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弱小等客观情势的存在,就其整体上说,私人财产受法律限制的范围大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连私有制国家也是如此,最具代表性财产限制项目如私有财产被国家征税,这是单方面的限制,并不是双向选择的限制。
私人财产主要是由私法保护的,但个别内容也写进公法的。如宪法第13条就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后来增加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5条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心词“侵占、哄抢、破坏”已经成为私人财产防火墙的三大项目。应当说明的是,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只是原则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要根据民商法等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贯彻落实,特殊需要的除外。
私人财产防火墙,即法律专门为保护私人合法财产而设置的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三道“三防式”防火墙,不仅仅包括私人现实的的财产与物权,而且还应当适当地包括未来的财产与物权。譬如,国家征收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需要与经济补偿与养老、失业保险挂钩,保证将来的生活有所依靠。
二、三大类型
私人财产防火墙,或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防火墙三大类型。
(一)私人财产初级防火墙:防侵占
侵占,是侵权人以非法占有、恶意占有为目的,将其保管、管理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为己有,或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侵占的客体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保管、管理私有财产的单位与个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故意。
私有财产防止侵占的保护方式是私人财产初级防火墙,处于过程控制的前端,以免侵权事态向哄抢、破坏方面的进一步升级,解决物权纠纷也相对容易一些。
侵占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其一,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其他物权人对于私人所有权的非法占有,如用益物权人超越自己的权限擅自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并掠夺他人的利益;其二,在一个信托物权圈子里,其他信托物权人对于私人所有权的非法占有,如侵权人将其保管、管理、代理的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其三,不存在物权圈子,但私人合法财产来自不确定对象的侵权,如对方是属于强权势力范围,而私人属于弱权势力,私人合法财产就有可能被他们侵权。
以上三种侵占形式,以第一种侵占形式较为普遍,因为财产所有权人与其他物权人经常打交道,侵权人实施侵权能够轻车熟路;以第二种侵占形式较为容易,有些私人财产不是所有权人亲自占有与管领的,如股民的股份与股权财产等,许多时候是由所有权人完全控制的,私人财产被信托财产权人侵占的机会是很容易的;以第三种侵占形式最为恶劣,因为物权局外人的侵占是**裸的强权式侵占,有一点强盗打劫的味道。
防侵占是私人合法财产防火墙的初级形式,却是基本的防范措施。尽管“侵权人以非法占有、恶意占有为目的,将私人合法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的恶劣程度不及哄抢、破坏这两大类侵权形式,而在实际的物权生活中,这种侵权形式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能小觑和掉以轻心的。
侵占私人合法权益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主体:
1、权力机关。此类侵权主体,一是过度的“私权公化”而损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如税务部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