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0-1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一、基本理念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地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基于私人财产合法占有、合法增益的考量,也是私人财产保护与限制同位素均衡化、合理化的考量,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规范,法律不仅对于私人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全面的规范,而且要对于增益的对象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私人财产增益所有者在进行储蓄、投资活动、继承财产时,必须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继承财产,必须与违法机构、违法领域划清界限。私人财产增益,需要戒除唯增益即“为增益而增益”的理念。同样地,私人在受继承、受捐赠财产时,尽管涉及物权关系面不大,也要对于私人增益的财产进行合法性的审查与规范。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包括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和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等各个体系组成规范化,主要侧重于政策性物权的规范,有着鲜明的政策导向与时代特征。有些规范远远超出了物权法的规范范围,显示出以禁止式限制和剥夺式限制为主、以隔离式限制为辅的特征。禁止式限制是正物权的技术规范,剥夺式限制是零物权的技术规范,隔离式限制是有物权的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贯穿于物权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各个体系之中的法链规范,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刑法规范。当然,物权法本来属于民商法,然而,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对世性特征比较其他民商法更加突出,在某种程度上有提纲挈领的作用。用物权分析法来说明私人取财、理财和散财的合法规范,可以更加生动活泼,更有感召力。
二、一般分析
1.储蓄的合法规范
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指私人自己的货币财产来源合法规范、储蓄增益合法规范的整个规范化过程。仅仅是财产来源合法,不足以兑现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标准。
储蓄,即指日常的存款储蓄。自然人将合法拥有的闲散的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当定期存款到期或者存款者随时兑付时,由存款机构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活动就是储蓄。储蓄不是个人单方面能够完成的行为,是储蓄者与储蓄机构双方的合约行为。既然是合约行为,存款者要保证自己的存款来源合法,吸储者要保证吸储行为合法,否则,虚假、欺诈的储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一种双方必须严格恪守的储蓄规范。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首先是存款的来源规范化,其次是存款途径、目的与收益规范化。
物权法第65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是概要性的物权技术规范。如果储蓄涉及到任何非法范围、非法行为,有关部门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私人的贪污所得、受贿所得、挪用所得、私分所得、哄抢所得、截留所得、侵占所得、抢劫所得、抢夺所得、诈骗所得、走私贩私所得、偷税漏税所得、洗黑钱所得及其他各种违法乱纪的所得,这些非法所得,不论是储蓄或者不储蓄,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全部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均可一律充公,或存入国库,或归还给被侵权者。在开放搞活、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各地违法乱纪活动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花八门。最突出的地方,有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有洗黑钱转移脏款的,有地下钱庄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洗黑钱的,有截留财政资金贪污挪用据为己有的。有的贪污腐化分子通过储蓄和洗黑钱转移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的脏款转移到海外,然后全家人、合伙人逃往国外定居,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于有的走私犯偷税漏税高达数百亿元,脏款储蓄后全部转移到国外,本人及全家人赖在国外定居十几年不回国,公开对抗中国法律。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对于“私人合法的储蓄”,不仅仅是一个民法、物权法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刑法的概念。物权法只限于温柔敦厚地提个醒,而刑法则是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打击对象,不仅仅对于非法财产占有人的严厉打击,而且对于非法吸储机构与当事人的严厉打击。其中,非法吸储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非金融机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高利贷机构及其他单位。其非法手段,是以存款高利息或者高回报为诱饵,唆使存款人上当受骗;或者以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高额储蓄回报,唆使存款人误入歧途;或者伙同嫌疑犯带头洗黑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仅是民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对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