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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1(2 / 3)

高地收取私人的税款,某些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名目繁多的高额管理费等加重了私人的经济负担,实质上形成了不法侵害的事实。二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法损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如某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名义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际上是为了替房地产开发商造势,导致被征地、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深受其害,有的甚至发生了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引发了**甚至于自杀事件。全国六成以上上访事件,也是针对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和补偿费过低而引起。

2、集体权力机构及其他成员。集体组织有关负责人因违法侵占集体成员合法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职务侵占问题相当突出。

3、其他侵权主体。可能是单独的、也可能是混合的侵权主体,甚至于还有来自外资企业的侵权主体,甚至于一家人之中也不能排除会出现内部的侵权主体。

私有财产的来源非常广泛而非常复杂,而物权关系圈子却性质不同,物权关系越复杂的越是容易被侵占。如侵占集体财产,等同于侵占私人共有的财产。

(二)私人财产中级防火墙:防哄抢

哄抢,是侵权人以非法占有、恶意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一哄而起地强夺、豪取私人的合法财产,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哄抢的客体是私人的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并且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的主观故意。

私有财产防止哄抢的保护方式是私人财产中级防火墙,处于过程控制的中端,以免侵权事态向破坏方面的进一步升级,解决物权纠纷将会增加一定的难度与力度。

哄抢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其一,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其他物权人一哄而起地对于私人财产权的非法侵害,并组织多人对他人财产一哄而起强夺或者豪取;其二,在一个信托物权圈子里,其他信托物权人伙同他人对他人财产一哄而起强夺或者豪取,如侵权人将其保管、管理、代理的他人的财产一哄而起的私分,非法据为己有;其三,不存在物权圈子,但私人合法财产来自不确定对象的侵权。如对方是属于强权势力范围,而私人属于弱权势力,私人合法财产就有可能被侵权人组织、参与多人一起一哄而起地强夺、豪取。以上三种侵权行为,以第三种较为多见,因为强势群体对于弱势个人财产哄抢、豪夺有比较优势,较容易得手。

哄抢也是侵占的升级形式。实质上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和补偿费过低事件,已经具备了哄抢的性质。哄抢私人财产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有以下几处: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哄抢行为。疏于集体财产共管权、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一部分集体成员一哄而起地分光、吃光其他成员的应得财产或者股份财产的行为较为多见。二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哄抢行为。公司董事与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公司密谋串通一气,内部权钱交易,在股票市场上兴风作浪,大肆哄抢散户股民的股份财产。

(三)私人财产高级防火墙:防破坏

破坏,是侵权人以非法竞争、恶意报复为目的,恶意毁坏甚至消灭私人的合法财产,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甚至于将其消费掉、消灭掉不能恢复原样原貌,破坏私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的客体是私人的财产。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并且还需要具有毁坏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私有财产防止破坏的保护方式是私人财产高级防火墙,处于过程控制的末端,侵权事态已经趋于严重状态,解决物权纠纷将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与力度。性质上,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破坏,比对于私人财产的侵占、哄抢更加严重。因为财物一经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根本不能恢复原状。

破坏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其一,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其他物权人为泄私愤图报复而恶意毁坏甚至消灭私人的合法财产,如用益物权人超越自己的权限擅自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并将其毁损,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甚至于将其消费掉、消灭掉不能恢复原样原貌;其二,在一个信托物权圈子里,其他信托物权人丧失物权信托责任,破坏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或者权益。如侵权人将其保管、管理、代理的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化为乌有,或者破坏了物的正常功效,或者擅自将不属于侵权者的标的物消费、消灭掉;其三,不存在物权圈子,但私人合法财产来自不确定对象的侵权,如对方是属于强权势力范围,而私人属于弱权势力,私人合法财产就有可能被侵权人组织、参与多人一起破坏。以上三种破坏行为,以第二种破坏行为较为多见,以第三种破坏行为最为恶劣。因为私人委托他人管理财产与行使物权,容易给侵权人破坏私人合法财产与权利造成了可乘之机;第三种情形更加恶劣,侵权人与所有权人没有物权关联,故形成了**裸的破坏。

还有的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严重损毁破坏。如某些矿主在开矿采矿过程中将大量的石块、废渣堆压在农田中,选矿的废泥、废水、废液污染了农民的村庄、土地、庄稼、林木和水塘、水库、河流等,造成了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水源使用权的破坏。因企业污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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