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
私人合法的投资增益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合法的投资增益所有权,指的是金融投资、资产投资、智力投资或者产权投资所产生的增益所有权,分为自立投资和信托投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和产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几种类型,包含本位财产所有权和投资增益所有权两个组成部分。私有财产限制等级和适用范围上,明显强于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
鉴于物权法有的条款已经规定了私人财产的投资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本条款主要集中于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之类的投资增益所有权,通称“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私人出资人所有权+金融机构信托保管占有权或者投资中介机构托管权”之类的信托物权结构。此类增益所有权也是法律与物权敏感性很强的财产权,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处于专业化、常态化、密集化、多元化的态势中,往往是证券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齐抓共管的领域。
合法性,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包括投资的货币、实物、权利实质性考验和根本性要求,是检验私人财产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
所谓“合法”,是指私人财产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之“一票否决权”的办法予以取缔。
私有财产的来源最广泛,来源关系最为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货币来源除了最为复杂化多样化以外,还有来源最简便、最扎实、最具私密性与私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货币最容易占有、转移、储蓄、利用、使用、变现、投资、增益、赠与、转让等特征,在各类私有财产中表现为最活泼、最优秀和最具有代表性。众所周知,私有财产的来源,可以从国有、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继承、传承、受赠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瞻养费所得、扶养费所得、经济补偿所得、析产所得、分家所得、离异所得、分家所得、继承所得、传承所得、受赠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见的财产来源,任何一个渠道出现了漏洞或者差错,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会导致财产来源不合法。
私人财产来源不合法,主要的类型有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盗窃所得、偷窃所得、侵权所得、侵占所得、多占所得、截留所得、哄抢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税所得、投机所得、贩毒所得、诈骗所得、剥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资所得、非法经营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储蓄所得、非法受赠所得、非法继承所得、非法传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占上风。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只专门保护合法的财产及其权利,不保护非法的财产及其权利。
私有财产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合法投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是多数私人的投资首选,有许多便利条件:个人足不出户可以在家中网络上炒股或者委托他人打理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租赁经营场地、聘请务工人员、大量进货与营业,不需要操太多的心思和发生麻烦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大量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项目中随时选择或者可以中长期投资,投资与资金来去自由,收益较大而风险较大,这也是跟私人经商办企业所不同的地方。信托式投资管理的成分比私人经商办企业的比例高许多,即使是私人自己亲自投资,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之类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本身是一种受委托的经济组织;如果是私人委托他人经营自己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那么就成为双重信托式投资管理。
股票投资又是金融投资的首选。原则上,广大股民是股份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主人即金融投资管理委托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是受托人,现实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却成了主人,广大股民却成了仆人。这是一个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