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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2 / 3)

,会产生很多很大的物权矛盾,有很多上市公司利用股民企图暴富的心态,大量圈钱而股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许多股民在潜规则侵害下血本无归,有的甚至于倾家荡产跳楼自杀。中国的亿万富翁有很多是在利用其开办的上市公司一夜暴富的,里面有很多不能公开的秘密与潜规则,很多不幸落马的亿万富豪个个贪婪与**。

目前,证券监管制度仍然有不够完善的一面,已经制定的监管制度有些执行不力,甚至于某些证券监管人员带头贪污受贿,与无良股东老总沆瀣一气,大量的犯罪成本则由广大弱势股民承担。某些大牌国有上市公司出售同一型号股票,竟然是在中国大陆比中国香港高出数十元,比在美国等国家的出售价格又高出数十元之多,这种吃里爬外的现象在世界股市上是绝无仅有的。更有甚者,在股市对外开放格局中,中国许多上市公司和全体股民成为了外国金融大鳄货币战争的牺牲品,中国有些上市公司在美国等国家的证券市场血本无归甚至于杀羽而归!08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股市蒸发50万亿人民币以上,仅在2011年,中国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全年亏损或超过4000亿元。更加蹊跷的是,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幅度继续领跑全球主要经济体,而A股沪指跌幅却接近22%,在全球主要股市中跌幅名列前茅。全年被全世界唱衰、债台高筑的欧洲,其股市跌幅不过12%;同样负债累累、失业率居高不下,连老巢华尔街被占领的美国股市,2011年道琼斯指数居然上涨了5。53%,标普基本持平(主要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2012年1月18日14:42《2011年谁让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离股票市场法制化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关键在于,金融投资领域的“信托物权错位”所至。

二、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

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指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就是私人以合法不动产和动产用于办企业的产业投资而获得的增益所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问题在于,不是所有的私人、也不是所有的私人财产都是可以随意经商办企业的,即使是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合法储蓄。如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规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某些特许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公司法同业禁止的限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对国有企业控股的限制,以及其他各种限制性措施等。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补充成分,不能搞投资自由化和收益自由化,更不能取代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

这一类型中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的比例少许多。所谓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是指私人参股公司而自己不是股东的产业投资。其中,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私营公司,是单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国有、集体的公司,是双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因为国有、集体的资产和产业本身是一种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法定的,且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指国有部分)或者是全体集体成员(指集体部分);一般信托所有权是意定的,是后投资者对于前投资者的合同出托。两种性质有所区别。现在面临着的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很不完善,一般信托所有权制度也刚刚起步,好在有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有部分的对照。

比较一下,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中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高限制从严的,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私设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往往违犯的是刑法,不止于违犯民法;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成立后,并且“信托投资”生效后,物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后投资者。诚然,从经济法、公司法角度上讲,企业先投资者是主、企业后投资者是从,因为企业先投资者有一定的优先管理权,不过后来沦为非控股者除外;但从物权法、信托法角度上讲,后股民投资者是主、股民先投资者是从,因为出托人的权利优于受托人的权利,后来一般股民沦为控股者更不在话下。

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限制比较松一些的(比兴办国有、集体企业严一些),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除外。由于多数私营企业是自己亲自参与管理的缘故,信托所有制的概率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基本上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计划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公共所有制企业,市场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私营企业,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的保护,是在一个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保护的。

一般投资领域中私营企业也可以参与竞争,有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公共所有制企业参股,但参加人数不多和控股受法律限制。投资机遇与方向是跟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有所不同,因为私人所购买的股票,可以自由地大量地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量存在私权向公进取的现象,就是公私混合的物权限制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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