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6-1
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亦称私人合法的储蓄可增益所有权,是私人有产者最基本的财产权之一,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支付利息、责任自负”的原则和相关的专业法律行使有限的财产所有权。此项专项规定,也是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重点对象之一。
私人增益所有权,亦称私人可增益可收益所有权,指私人合法财产通过一定合法的经济杠杆、运作途径来保值增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用权扩大化和边际收益理念化而形成的私人财产积极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合法的金融投资、合法的企业投资、合法的继承或继受等等项目,均能产生私人增益所有权。除此之外,在其他领域或者在其他物权关系圈子中的私人可增益可收益所有权,也是广义上的私人可增益可收益所有权。其中,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是最突出的私人增益所有权之一,储蓄具有投资风险较小、利息收益稳定和与储蓄机构共同享用资金流动性并可双盈的诸多特点,备受广大储户青睐。
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之财产信托所有权结构,就是“私人出资人所有权+储蓄银行信托保管占有权”。出托人是储蓄所有权人,受托人是储蓄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法依合约取得信托保管占有权,然后依法加权升级为信托支配权,可以利用所得储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并向储蓄所有权人支付储蓄利息。私人所得储蓄利息的权利,就是私人增益所有权,包括本位或者本金所有权和和利息所有权,统称为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一并受法律保护。申言之,这种财产信托所有权是互利共赢的财产信托组合,“储蓄银行保管信托占有权”实际上升格为“储蓄银行保管信托所有权”,储蓄银行也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储蓄权人的资金,但必须是按期或者依约交还储蓄权人的储蓄款并依国家法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储蓄权人。
私人合法的储蓄收益所有权成立与行使、保护、规范、调整与消灭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必须是私有财产来源合法、自己支配的方式方法合法和储蓄所得合法。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承认合法的私人财产,不承认不合法的私人财产;对于不合法的私人财产,无论是否已经储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充实国库,或者相当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取得被侵占的财产、或者用于清偿债务。权利人在确认、行使、利用、保护、调整或者消灭私人储蓄收益所有权时,首先是要界定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等等。
“合法”,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包括储蓄的货币实质性考验和根本性要求,是检验私人财产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合法”,是指私人财产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之“一票否决权”的办法予以取缔。
私有财产的来源最广泛,来源关系最为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货币来源除了最为复杂化多样化以外,还有来源最简便、最扎实、最具私密性与私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货币最容易占有、转移、储蓄、利用、使用、变现、投资、增益、赠与、转让等特征,在各类私有财产中表现为最活泼、最优秀和最具有代表性。众所周知,私有财产的来源,可以从国有、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继承、传承、受赠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瞻养费所得、扶养费所得、经济补偿所得、析产所得、分家所得、离异所得、分家所得、继承所得、传承所得、受赠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见的财产来源,任何一个渠道出现了漏洞或者差错,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会导致财产来源不合法。财产来源不合法,主要的类型有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盗窃所得、偷窃所得、侵权所得、侵占所得、多占所得、截留所得、哄抢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税所得、投机所得、贩毒所得、诈骗所得、剥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资所得、非法经营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储蓄所得、非法受赠所得、非法继承所得、非法传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目无法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