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0-1
私人财产的主要类型
一、基本理念
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主要有生产流通与消费型、合法收入与支出型、置造与受得型、意外取得与善意占有型私有财产。不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但普遍存在家庭共同、个人财产以及业主专有、共同财产,这些不动产与动产均为一般性财产,或许有少量的专控财产或特别财产(知识产权等派生性财产)。私人合法财产与收入权利,无论是穷人富人或者是财产多寡,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门类繁多,物权法第64条所列举的私人财产只是几种主要的财产类型。
私人,泛指与国家、集体和其他人以外的物权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私人还可以通过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国有、集体等所有制中取得投资所有权。私人所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划定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范围,这里是相对狭窄的私人所有权;私人财产不仅来源于私人所有制,而且还可以来源于其他的所有制。
古典、微观物权法理学家谈所有权而避而不谈所有制,到头来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横竖是弄不明白。当代、宏观物权法理学家会从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找出共同点与不同点,分辨出各种不同特色的所有权来。
私有制弱于全民、集体所有制,没有多少比较优势。私人所有权可以来源于各种所有制。由此可以推断,私人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与行使、利用、保护、限制或者规范与调整,仍然需要考量私人所有制。
不同的所有制就有不同色彩、不同价值、不同地位与作用的所有权,直接关系到他们各自不同价值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不同形态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自益关系、他益关系、共益关系。连所有制关系都没有弄清,怎么可以弄清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呢?
物有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形物、无形物,以及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不由所有制制度决定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整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私人所有权是为私人利用的,国家所有权是为整个国家利用的,集体所有权是为整个集体利用的,慈善团体所有权是专为慈善事业利用的,光谈所有权而避而不谈所有制行吗?
中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按投资或者出资贡献分配、按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分配、按股份股权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人头分配和混合分配以及福利分配、救济分配等形式是补充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自主经营分配,具有最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二、一般分析
1.私人合法收入
私人合法收入包括以下内容:(一)按劳分配的合法收入。1、工资收入。指私人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如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从事智力劳动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设计费、演出费等。(二)按产权分配的合法收入。如因拥有债权、股权、期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到期红利。其中,股权,可以是货币、实物入股的股权,也可以是以知识产权、智慧产品。(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收入。如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农具、农畜等取得的孳息。(四)按职业所得的合法收入。如从事个人经营、投资合伙经营和从事承包土地所得的收益与混合收益。(五)意外所得的合法收入。如意外得奖、意外中奖、意外中彩或者受赠与的偶然所得。
此项私有财产为收入支出型或者生产流通型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主要来源就是劳动所得与投资所得,这些财产关系最为突出,所产生劳资关系、社会关系的矛盾也很多。主要由专门法来规范与调整。原则上应当将法律保护的重点放在底层的劳动者方面,普通工人、农民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劳动所得应当受宪法、劳动法和物权法保护。
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最底层弱势群体的合法收入与劳动报酬往往出现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现象,且资方剥削压迫工人、拖欠工资福利等劳动争议时有发生,造成了极不稳定的劳资矛盾与社会矛盾,特别值得全社会关注与共同整治。
理论上,劳资关系是一种制度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理应比民商法中的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更加严格。不幸的是,现行的物权法体系往往注重民商法中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而不重视制度法锁关系,给人们的印象是本末倒置、重视富人贵人而忽视穷人贱人的权利。不幸的是,尽管解决生产关系矛盾比解决生产力矛盾更加重要,在一些两极分化的经济社会里,往往偏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却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抛向九霄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