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9-1
私人财产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财产所有权,概括地说,性质性能上是一种来源与分布广泛、小品种多而非常零散、物权关系单调、物权价值观狭小、牵连性与穿透性强、个人占有至上、自益主义或个人消费主义、产权积极主义的相对自由转移的弱势财产权。私人财产保护属于一般性保护,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公序良俗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人财产来源于劳动所得、投资所得、购置所得、融资所得、储蓄所得、收受所得、赠予所得、救济所得、继承所得、受遗赠所得和保险所得等多个渠道,其中以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与购置所得、继承所得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较少涉及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主要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少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财产保护的中性原则是“不得公权私化,限制私权公化”和“私有财产限制论”。原则上,在一般流通领域中或者一般物权交易过程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一视同仁。私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共利益、单位共有共存的和其他人的利益。
私人财产的主要类型。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这些私人财产一般属于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与购置所得、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第65条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的重点对象是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财产所有权。
“合法”这种关键词始终贯穿于私人财产及其保护整个过程,这是判定私人财产之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的分水岭与方向标,任何不合法的私人财产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保护的。因为私人财产是来源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人所有制中的,私人既是被侵权对象、又是非常活跃的侵权对象,界定是否合法,是各种物权法、财产权法的重头戏。
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理学的体现。常常形成了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边保护边限制,边限制边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
1.因为它来源于各种所有制,不光是来源于私有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自益关系、他益关系、共益关系非常复杂,法律关系与财产关系犬牙交错,因此上,成文法和习惯法上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限制性条件,比任何一种所有权限制性条件都多许多。
2.诚然,私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权,没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那么多那么高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请求权,这是客观条件、现实条件的限制,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限制。
3.私人所有权又是性格非常活泼的一类所有权,它可以来源于、又可以打入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场合,如果不对它进行严格规范、调整与限制,就会如野马一样的桀骜不驯,就会严重危害其他的所有制或其他人的所有权,严重破坏时会危及整个经济社会、道德社会和物权社会的秩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4.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对等原则”,私人财产来源于整个社会,却对于整个社会所作公益事业的贡献较少,故私人所有权受限制的条件就较多。私人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财产的现象,是非常普遍、非常恶劣的违法乱纪现象,不仅从私法上、而且要从公法进行严格控制和严厉禁止。
5.私人财产保护的防火墙,指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66条)。从国家财产保护的“五项式防火墙”、集体财产保护的“四项式防火墙”到私人财产保护的“三项式防火墙”,证明了三种财产保护的项目重点与重要性有所区别。这也可以从以上第1~第4项中找出答案。所保护的重点项目少,标志着所限制的重点项目多。
私人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独立品种的所有权,却不是孤立的所有权。私人财产,有私人专有所有权、合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公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股份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其中,前一种是单一式或者孤立式私人财产所有权,后四种是混杂式或者非孤立式私人财产所有权。
私人财产的来源与占有形态不同,具体的确认、利用、保护与规范、调整的办法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需要认真对待。从事民事活动的物权人多由民法来规范与调整,从事商事活动的物权人多由经济法或者商法来规范与调整,有的人看重的是财产的物权价值,有的人看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