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人的合法房屋
私人的合法房屋包括:(一)私人依法继承的城镇、乡村房屋。(二)私人依法购买的城镇商品住宅、福利住宅、单位住宅,以及农民在农村分配的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三)私人依法购买的商铺、厂房、库房等建筑物。
此项私有财产为置造消费型或者传来取得型私有财产。私人拥有的房屋是否合法,除了善意占有的物权法则以外,还要符合登记生效的行政法规。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分离,私人只能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城乡房屋、建筑物的建设需要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否则,自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就是不合法的了。
私人拥有的合法房屋,是私人最大宗最重要的财产,理应置于法律的重点保护之下。不幸的是,城乡建设改造与拆迁过程中,罔顾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拆迁队导演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甚至于血腥拆迁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保护私有财产问题上最突出的矛盾之一。由地方政府主持下的许多征地、拆迁事件中,是假“公共利益”之名而实房地产开发商之暴利。以上非正常的恶劣事件的发生,不仅是理顺物权关系问题,而理顺法律关系更加重要。
3.私人的合法生活用品
私人的合法生活用品包括:(一)私人依法继承的生活用品。(二)私人依法购买的生活用品。(三)家庭个人使用和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以上生活用品,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家俱、餐具、私人汽车和其他私人物品。
此项私有财产为私人消费型或者流通消极型私有财产。私人取得这些消费品以后,一些一次性消费品即时消费或者消灭掉了,一些耐用消费品也较少进入流通领域,对外发生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的概率很小。只不过是在共同共有财产之按份个有部分的财产,总是会产生共有份有或者信托式私人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及其他关系。
私人的合法生活用品一般不进入流通领域,是一种消极的所有权。多数是强化了占有权、使用权,弱化了收益权与对外的处分权,于私人所有权保护与限制上没有多少文章可做,主要体现在离异、分家、析产、继承或赠与、出租、出借时发生物权变动现象。
4.私人的合法生产工具和原材料
私人的合法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包括:(一)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动力、人力或者畜力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拖拉机等运输动力机械设备,牲畜农耕与运输器具,工业器具与农业器具。(二)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或者加工所需要的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煤炭、原油等属于工矿企业的原材料,棉花、黄麻、蚕丝等属于纺织业的原材料,小麦与面粉、甘蔗与蔗糖等是食品加工业的原材料。
此项私有财产为生产消费型或者流通积极型私有财产。生产流通型私有财产的一大好处,在于其很多财产易于被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容易理顺。不幸的是,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缺乏诚信、欺诈坑骗、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会败坏社会风气,对于保护私有财产非常不利。
私人的合法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本是静态的私人财产,却是非常积极和频繁变动的所有权。受行业准入门槛或者所有制制度限制,私人只限定在一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就其财产本身而言,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和分配领域,则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其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表现出非常活泼的一面。财产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民商法,主要是针对这一类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
5.私人其他的合法财产
私人其他的合法财产包括:(一)私人合法继受所得的其他不动产、动产。(二)私人图书、个人合法收藏品、个人纪念品。(三)家禽、家畜、宠物和经有关部门审批养殖的特种动物、植物。(四)私人的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
此项私有财产为零散型或者杂项型私有财产,一般也是一种消极的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私人财产所有权也具有保护与限制两种性质。所谓保护,是对于合法财产的合法保护;所谓限制,是对于私人财产取得、使用、收益、消灭的限制和公益、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的限制,这是一般性的限制。特别性的限制,即禁止性限制。
现在一些家庭中,豢养宠物的多了起来,甚至于有豢养黑熊、虎豹、藏獒的,准入门槛和相邻关系的安全、卫生、防疫问题突出了。所有这些,不再是私人一般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而是私人特种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在业主共有的阳台、平台种花、种菜,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卫生,只要有一个业主反对就会产生相邻关系的的物权纠纷,这是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的私人一般所有权的限制问题。
物权法